第582章 九品中正法的補丁
作者:坐看閑花      更新:2022-02-18 00:27      字數:1287
  而如果七個評等裏麵,有一個“甲上”,兩個“甲中”,一個“甲下”,三個“乙上”的話,就算將“甲上”的評等向下調一等變為“甲中”,也就是變成三個“甲中”,一個“甲下”,三個“乙上”的話,還是沒有一項評等超過半數,所以還要將三個“甲中”的評等向下調為“甲下”,這樣才能有四個“甲下”,三個“乙上”,評等定為“甲下”。

  如此操作的話,實際上開始的一個“甲上”評等,就要經過兩次下調變為“甲下”評等,才能順利確定評等的最終等級。

  總之總的原則就是這樣,反正總共九個人對一個人的九個評等,去除一個最高評等和最低評等後,剩下的七個評等裏麵,如果沒有一項評等的數目多過或等於四個的話,就要遵循這個原則將高的評等不斷向下調,直至有一項評等的數目多過或等於四個之後,才能確定這個人的最終評等。

  而之前我和諸葛老大說過的幾個防止舞弊的事項,如同一個人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同一地方的考評官,以及如果一個人九個評等都是“甲”或都是“丙”的話,要派專人細細審查其人其事。

  除了這兩點之外,為了公平起見,我也向諸葛老大提出了被考核的人有質疑以及要求查核考評程序的權利。

  當然了,為了不至於被考評的官員動不動就使用這個權利,要加點條件,好讓被考評的官員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才敢使用這個權利。

  而我的意見就是,如果考評程序確實有問題的話,自是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重新對該名官員進行考評。

  但如果經過調查,發現考評程序沒有問題的話,那麽質疑以及要求查核考評程序的該名官員,其考評等級就要降兩等,也就是如果本來考評等級是“乙上”的話,就要降等為“乙下”,同時評等的獎懲也要執行。

  如此一來,本來“乙上”是升遷的評等,就會變成“乙下”這個受到處分的評等,不過這樣的話才能有效地讓受考評的官員慎重使用自己的權力。

  另外還有一樣,就是要求查核考評程序的官員,三年內不得再對自己的考評等級有異議,這樣是為了防止有些官員報複性地再三要求查核,增加一些不必要的工作量。

  最後還有一樣,就是評等如何累加的問題了,因為誰也不可能保證自己每一年的評等都是一樣的,這樣的話,就要考慮評等換算的問題了。

  於是我就之前自己想出來的換算關係向諸葛老大詳細說明了,首先“甲上”這個評等是不用說的,因為一個就可以升遷一級了。

  之後“甲中”以下的評等才要考慮怎麽累加,而其中的原則依然是上級評等向下調視作下級評等,不過出於公平和激勵的考慮,上級評等下調的時候會視作1.5個下級評等,但是這種換算隻能一次,再次下調的話就隻能按照一比一換算了。

  就這樣說,有點難以說明白,還是舉例來說了,譬如一個官員,其三年的評等分別是“甲中”、“甲下”、“乙上”,按照升遷原則,是兩個“甲中”或三個“甲下”或是四個“乙上”才能升遷的。

  這樣看的話,是一個都不符合,但是通過換算的話,“甲中”視為1.5個“甲下”,加上原來的“甲下”,隻得2.5個,不夠3個,也是不能升遷。

  但是如果繼續換算下去的話,“甲中”視為1.5個“甲下”,再視為1.5個“乙上”;“甲下”視為1.5個“乙上”,加上原來的“乙上”,就有四個“乙上”,符合升遷的條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