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2章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
作者:坐看閑花      更新:2022-02-18 00:25      字數:1255
  除了為父複仇而殺人會被官府有意忽略,特別是自己的父親被冤殺或錯殺的話,整個社會都會給予同情,並對其為父複仇的種種舉動作出諒解外。

  古代社會還對一種情況下殺人給予了最大的寬容,那就是通奸者被人發現的時候,如果捉奸之人殺死通奸男女,古代律法都會給出較為寬大的處理,這在《大清律例》對捉奸者殺人的種種情況下該如何判決的記載就可以知道。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規定:“凡妻妾與人奸通,而[本夫]於奸所,親獲奸夫奸婦,登時殺死者,勿論。若隻殺死奸夫者,奸婦依[和奸]律斷罪,當官嫁賣,身價入官。或調戲未成奸,或雖成奸已就拘執,或非奸所捕獲,皆不得拘此律。”

  也就是說丈夫撞破自己妻妾與奸夫通奸,當場殺死奸夫**是沒有罪的,但是這種無罪的適用條件還是比較嚴苛的,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丈夫本人動手,二是在通奸場所抓住人,三是當場殺死,三個條件都滿足,丈夫無罪,還有一個比較特殊的條件,那就是奸夫沒被官府人員抓獲,當然了,除非丈夫找官府人員來捉奸,不然這種情況是很難出現的。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又載:“奸夫已離奸所,本夫登時逐至門外,殺之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這就是說奸夫也不是傻的,看到丈夫來了,他肯定會跑,如果腿腳快讓他跑出了通奸場所,理論上丈夫已經不具備無罪殺人的權利的,但考慮到丈夫此時仍很激動,很可能會追出去,如果丈夫追上奸夫,並將其殺死,那就是從輕發落,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還載:“若於奸所獲奸夫,非登時而殺,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

  這條的使用情形大概是:丈夫撞破奸情,把奸夫捆了起來,沒有立刻殺死,也沒有送到官府,過段時間後感覺憋屈,一怒之下,把奸夫殺了,這種情況就跟通奸沒多大關係了,因為丈夫有了冷靜的時間,律法製定者將此等同為大半夜有人跑到你家,你把他抓了起來,然後擅自處死,這是特殊殺人,刑罰也不算重,打屁股一百下,坐三年牢。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另載:“凡本夫及有服親屬殺奸之案,如奸所獲奸,忿激即時毆斃者,以登時論;若非奸所而捕毆致斃,及雖在奸所而非即時毆斃,或捆毆致斃者俱以非登時論。本夫本婦之伯叔兄弟及有服親屬皆許捉奸,如有登時殺死奸夫及奸婦者,並依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律,杖一百,徒三年,傷者勿論。非登時而殺,依擅殺罪人律,擬絞監候,若捕獲奸夫,或因他故致斃者,仍以謀故論,如犯奸有據,奸夫逞凶拒捕,雖非登時,俱依罪人拒捕科斷。”

  也就是說,除丈夫外,丈夫和奸婦五服內的親屬均可參與捉奸,如果當場殺死奸夫,刑罰跟丈夫“非登時”殺死奸夫一樣,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牢飯,如果是“非登時”殺死奸夫,那就是擅殺罪人,判處絞監候。

  絞監候就是絞立決的反義詞,判刑後不立即行刑,而是監禁到秋審、朝審再次判決後處理,而秋審、朝審的結果又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祀四種,情實的執行絞刑,剩下三種看命,有可能繼續監禁,有可能減等發落,也有可能枷責釋放,反正不可能完好無損地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