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3章 判例法
作者:坐看閑花      更新:2021-09-09 23:45      字數:1318
  這些評論,歸根到底都是中國傳統裏麵情、理、法三者的關係分析,中國曆代的司法探索,對司法係統最高的評價就是“合情合理合法”,就是情理法三者統合歸一。

  但是中國數千年的司法實踐,都說明了一件事,就是情、理、法三者中,往往情、理錯綜複雜,千頭萬緒,尤其是“情”之一字,往往埋藏於心中,外人無法察覺。

  若是判案執法力求“合情合理合法”,基本上就是一個無法操作的結果,甚至盲目追求“合情合理合法”,隻會讓那些判案執法的官吏上下其手,濫用所謂的“情”、“理”二字自由裁量,最終使得整個司法係統無人信任而崩潰。

  曆朝曆代的統治者都深明其中之理,情難辨、理難清,反而是法還尚能說得清、道得明,於是就算是受到統治者一直推崇的孔子,其本人是反對“鑄刑鼎”這種將法律條文刻在鼎上以向民眾說明什麽是合法什麽是違法的做法的,但是曆朝曆代還是不斷製訂自己朝代的“法典”,好讓那些判案執法的官吏有相對明確的工作指南,也讓民眾大略知道哪些行為能做哪些行為不能做。

  不過後來的一些學者研究認為,孔子並不是由於反對向民眾公布法律條文而否定趙鞅(趙氏孤兒中趙武的孫子)鑄造刑鼎的,因為孔子對鄭國執政子產,可是盛讚有加的,而子產有一項事跡就是“鑄刑書”,據一些考證,其實也是“鑄刑鼎”,就是將律法條文刻在銅鼎上。

  所以孔子批評趙鞅“鑄刑鼎”,主要不是像後世的說法一樣,奉行“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政策,而是出於兩方麵的原因。

  其一乃是趙鞅“鑄刑鼎”在孔子的認知中,屬於“擅作刑器,以為國法,是法奸也。”,是亂法行為,因為趙鞅既不是主管律法的大臣,也不是操持國政的相國,更沒有國君的授權,其所鑄造的“刑鼎”上刻的法令,其實沒有國家背書,隻會引致國法混亂。

  其二乃是趙鞅所鑄之“法”,廢除了“議事以製”這個傳統,而子產最受孔子讚賞的就是“不毀鄉校”,因此《左氏春秋傳》才有記載“仲尼聞是語也,曰:‘以是觀之,人謂子產不仁,吾不信也。’”。

  所謂的“鄉校”,卻不是鄉野的學校,乃是人民大眾議論時政的地方,差不多就等於後世的那些大樹底下一樣,一群人聚在一起乘涼聊天,聊一下現在的政策怎麽樣了,官員又怎麽樣了。

  而古代的統治者,就會找機會到這些地方,聽一下基層群眾的發聲,從中了解一下國民對自己施政或德行的評價(跟後世兔子提倡的“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的政治理念有異曲同工之妙。),以此得知自己製訂的政策優劣之處,作為政策去留或修改的依據。

  “鄉校”與“議事以製”是同源同脈的,所謂的“議事以製”,就是根據已有的先例對具體的案例情況進行判決,簡單來說,就是後世英美的判例法。

  英美的判例法和法德的製定法,乃是後世法律體係的兩大基石,判例法來源於法官判案的實際案例,而製定法來源於立法機關的設計。

  判例法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一個案件,經由法院的法官判決之後,就會形成一個慣例,之後的同類案件,隻要案情與這個案件大概一致,就基本都會按照之前的法官判決作出判決。

  所以後世香港TVB許多關於律政的影視劇集中,律師在法官麵前辯論時,都會大量引用什麽什麽時候,在哪裏發生了一件什麽案件,當時的法官是怎樣判決的,因為香港法律體係源自英國,是典型的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