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養馬與造反不可兼得
作者:繡腸織月      更新:2020-11-02 01:03      字數:4583
  徐泰時坐定了下來,朝著皇帝微笑致意道,

  “此三策皆出自洪武、永樂兩朝之舊製,我朝馬政,原乃取長於唐之牧監、宋之保馬,折衷而來,如今牧監已除,保馬不行,足可見養馬之難矣。”

  朱翊鈞首先問道,

  “不知洪武、永樂兩朝舊製有何不足之處?”

  徐泰時回道,

  “我朝建國之初,太祖皇帝命應天、廬州、鎮江、鳳陽等府,滁、和等州民養馬。”

  “定製乃江北以便水草,一戶養馬一匹;江南民十一戶養馬一匹,每一百匹為一群,群設群頭,群副掌之,牝馬歲課一駒,牧飼不如法,至缺駒、損斃者,責償追賠之。”

  朱翊鈞聞言便道,

  “國初百廢待興,江南、江北分派養馬,僅作權宜之計,然江北一戶與江南十一戶同等視之,則勢必勞役不均。”

  徐泰時點頭道,

  “彼時我寺以‘群牧監’時時巡行,視馬肥瘠而勸懲小民,是故雖則勞役不均,但馬匹肥足,少有缺駒倒斃之情形。”

  徐泰時說到此處,有些意味深長地衝皇帝笑了一下,道,

  “蒙元馬政,便是劃定牧區、隨水草而牧,因民間以戶養馬,故而設立監群,隻是監群與所在府州無隸屬關係,而養馬民戶則是府州下轄之編戶。”

  “蒙元百姓於養馬之餘,田租正賦卻不能免除,養馬民戶身兼二役,苦不堪言。”

  “是而太祖皇帝定鼎天下後,於洪武二十八年盡裁太仆寺群牧監,轉由管牧州縣督辦管理。”

  徐泰時采用了模糊時間線的方式,成功地把明初養馬民戶苦不堪言的責任推卸到了元朝頭上。

  朱翊鈞卻聽出了這番話的重點,徐泰時是在借蒙元告訴自己,如果讓太仆寺繞過府州縣直接去監管養馬民戶,那就會出現明初養馬戶一戶充兩差,百姓為朝廷養了馬卻還要為有司提供差役的情況。

  因為府州縣和太仆寺互不隸屬,倘或要僉派民牧,那這兩個行政係統肯定會在地方上產生爭奪勞役人口的矛盾。

  這種矛盾會直接導致養馬民戶賦役過重,連開國之初的朱元璋也無法解決,隻能撤銷太仆寺的群牧監,將太仆寺的部分權力和責任轉移到州縣頭上。

  朱翊鈞想起了被州縣基層官僚逼至破產、甚至造反的李自成父子,不禁產生了一個動物學方麵的疑問,

  “朕居於深宮,不通外情,還想請教徐卿,若於尋常年月,無饑無荒,這百姓民牧,一年究竟可產多少匹馬?”

  朱翊鈞念及“牝馬歲課一駒”是朱元璋在洪武六年親自提出的養馬辦法,怕徐泰時忌諱祖宗舊製不敢說實話,於是又補充道,

  “譬如去歲順義王送與四位輔臣的良馬,倘或寄養於蘇州,一年可否交課一駒?”

  徐泰時雖然坐擁幾座蘇州園林,但是提及本職,他對業務還是相當精通的,

  “據臣所知,普通馬的妊娠期約三百三十天,發情周期當為十天,發情四天至五天時,為最適當交配期。”

  “雖然牝馬產後七至十一天即發情,可以進行交配,但一般情形,卻不容易受孕。”

  朱翊鈞立刻反應道,

  “那也就是說,這一年課一駒,有的馬在某一時期或許可能,但將所有牝種馬都依此計算成為通則而課駒,事實上即不可能。”

  徐泰時仍是風度翩翩,絕不說祖宗的一個“不”字,

  “是,因此在洪武初年,太祖皇帝為除蒙元苛政,或是免除馬戶徭役,或是賜予寶鈔以減免養馬人戶重負,實在可謂是用心良苦。”

  朱翊鈞聽罷便覺得李自成的造反和吳三桂的降清都是有道理的。

  按照馬的習性,即使是交給專業人士豢養,在食料充足、有相應政策減免賦稅的情形下,一年都不一定能產得一匹合格的馬,何況是在饑荒遍地、賦役沉重的晚明呢?

  曆史上的李自成深通馬性,他見到自己父親因未完成朝廷僉派下來的不可能完成的任務而飽受刁難,甚至追賠破產,心中焉能不恨?

  這戰馬的養飼周期如此之長,養育成本又如此之高,即使是像吳三桂這樣的軍閥,也不可能在失去大後方支援之時,令手下的五千匹戰馬忽然就地再生產出另外兩千五百匹。

  “李守忠們”被破產了,“李自成們”也造反了,崇禎皇帝已經自縊了,吳三桂縱使是厄勒梯亞附體,也不可能在山海關自行生產出大量可用戰馬。

  朱翊鈞是能夠理解吳三桂的。

  “白皙通候最少年”的吳三桂風流倜儻了一世,怎麽會甘願為了一個已經死去的君王去蹲在馬廄邊養馬呢?

  曆史上的吳三桂就不是會幹這種活兒的人嘛。

  換句話說,倘或吳三桂是一個能蹲在馬廄旁認真計算牝馬發情期的人,皇太極也是不會說出那句“吾家若得此人,何憂天下”的著名評語的。

  因此吳三桂絲毫不為難自己,他幹脆利落地剃了頭,快快樂樂地跟著多爾袞殺人去了。

  朱翊鈞覺得自己是沒有甚麽資格去責難吳三桂和李自成的。

  他二人的行為屬於認清現實之後,追求自我的一種表達,雖然人還在為俗世的利益掙紮,但他們的精神已然是超脫了。

  無論李自成和吳三桂如何對不起大明,但從動物學和生物學的角度上來講,他們的選擇無疑是正確的。

  會養馬和會殺人是不可兼得的。

  朱翊鈞心想,倘或一個王朝令自己的子民寧願去殺人也不要養馬,那定然不是馬出了問題。

  “免徭役、賜寶鈔、免田租、增馬戶,太祖皇帝用心若此,卻仍未能紓緩馬戶負擔。”

  朱翊鈞感歎道,

  “可見民牧養馬之難,實不在是否能免賦減役這一項上。”

  徐泰時回道,

  “故而洪武末年,太祖皇帝已對馬政有所更張,最初止以各戶田地之多寡僉派馬戶,後又添進丁額一項,即以丁、糧合計為僉派標準。”

  “此項國策於成祖皇帝時,正式更定為江北五丁養一馬、江南十丁養一馬。”

  朱翊鈞雖然是現代計劃生育政策下產生的獨生子女,但是他對沒有實行計劃生育之前的社會情況還是有一定了解的,

  “百姓多子,一戶絕不止一丁,馬戶負擔如此沉重,倘或論丁養馬,一戶有多丁者豈不負累?”

  “倘或江北一戶有五丁,原洪武五戶之賦役皆成其永樂一戶之責,長此以往,則必有‘隱丁’之憂。”

  徐泰時仍是風度很好地笑笑,

  “若以馬數而論,永樂、仁宣年間的確堪稱民間孳牧之極盛。”

  朱翊鈞當然讀出了徐泰時好風度下的潛台詞,

  “馬資雖於國用甚大,然嚐思之當與用民同其利,漢文景時,閭巷有馬千百為群,蓋民生樂業,庶物鹹殖,馬自蕃息,民有即國家之有也。”

  徐泰時又笑了笑,方道,

  “皇上所言極是,據臣所知,洪熙之前,馬匹蠲免、倒死,孳牧馬匹免予追賠者極少。”

  “而自洪熙、宣德開始,民牧馬戶免予追陪成了慣例,仁宗皇帝、宣宗皇帝皆時常予以蠲免,可見自仁宣之後,民間孳牧已現頹勢。”

  “爾後英宗北狩之時,景泰皇帝主國,瓦剌內犯,京城亦是缺馬,因而不得不頒行寄養解俵之製,方才稍緩戰局。”

  “寄養解俵”始自正統十四年的土木之變之後,當時北京的邊防形勢已經急劇惡化,京師卻缺少騎操的馬匹。

  因此朝廷調取州縣孳牧馬匹備用京師,盡數俵與北京附近直隸永平等府空閑人戶領養孳牧。

  “俵散”一詞較為貼切的解釋,就是將馬匹分配給空閑增出人丁領養。

  從喂養種馬地區征取大馬,然後寄養北京附近,以備隨時取用,這種馬匹叫“寄養馬”。

  而向種馬養戶征取馬匹,而後解向寄養地區的活動,叫做“俵馬”。

  朱翊鈞知道徐泰時強調寄養馬的作用是有原因的。

  寄養馬本來是特殊情況下的應急措施,但是發展到後來卻逐漸變成了一項長期政策。

  晚明馬政之所以發展到最後那個地步,就有正統十四年這項寄養政策的原因。

  朱翊鈞想了想,開始同徐泰時算細賬,他其實是一個很不擅長算細賬的人,但是形勢比人強,晚明的一切事都需要算細賬,

  “那俵馬征解如何?每年可俵多少匹?”

  徐泰時顯然是有備而來,立刻同皇帝羅列了一連串的數據,

  “俵馬原額為每年兩萬匹,弘治時期有所下降,最低為每年一萬匹,正德年間又有所上升,其中正德十年最高能達到四萬匹。”

  “嘉靖、隆慶兩朝之額數變化不大,每年平均能俵解兩萬匹到兩萬五千匹。”

  徐泰時沒有提及萬曆朝的情況,朱翊鈞卻不禁疑惑道,

  “既然每年能俵馬兩萬匹上下,那為何如今太仆寺卻連六千五百匹都調撥不出呢?”

  徐泰時答道,

  “賬麵上的數字是如此,實際起解卻包括部份折色,折色部分是以繳納白銀來代替本色馬匹。”

  “尤其自嘉靖之後,折色的比例越來越大,是而即使俵馬得征,實際馬匹本色已然有缺。”

  徐泰時回答得坦然,朱翊鈞也沒去問“既然民間已繳納了折色白銀,那太仆寺為何沒有購得馬來”這樣的問題。

  這個問題已經不需要問了,再問就成了崇禎皇帝不識時務地追問韓一良那五百兩書帕金的受賄來源了。

  朱翊鈞是從另一個角度切入實際問題的,

  “倘或孳牧一歲須取二萬匹寄養京府,那管牧各府州縣每歲又應解多少匹馬、多少白銀呢?”

  徐泰時頓了一頓,道,

  “每歲起解數額不定,各府州縣,隨數多寡,分春秋二運,自成化以來,多所蠲貸,或豁免或停派,或緩征或改折,定以分數年限,各視其災之輕重以為等,因而……”

  朱翊鈞立刻聽出了不對,

  “既然一牝馬一年皆不定能產一駒,何來‘隨數多寡,春秋二運’之說呢?”

  “俵馬若以春秋二運起解,百姓定然無法上繳課駒,若再以官府要求交納折色,豈不是等於變相地多繳了一樣‘丁稅’?”

  徐泰時默然片刻,道,

  “民牧馬匹倒斃甚多,百姓追賠無力,太仆寺隻得令各州府繳納俵馬折色。”

  朱翊鈞問道,

  “百姓竟如此恐懼追賠?”

  徐泰時回道,

  “追賠一事,皇上可查閱弘治年間,楊一清所上呈的《為修複茶馬舊製以撫馭番夷安靖地方事》一疏。”

  “以楊一清疏中所呈之西北州縣為例,百姓購馬一匹,需要白銀八兩,等價於茶三百九十五斤左右。”

  “設若一戶百姓有夫妻二人可種二十五畝,於土地肥沃地區,稍有勤者可至三十畝,每畝收三石者不論,隻說收二石五鬥,每歲可得米七八十石。”

  “倘或在土地貧瘠之地,夫妻二人極力耕種,止可五畝,若年歲豐熟,每畝收一石鬥,故取租多者八鬥,少者隻黃豆四五鬥,農夫終歲勤動,還租之後,不夠二三月飯米。”

  “即使以明初每石糧可折銀兩錢五分之比例來計算,西北地區每年每畝田地可收銀三錢七分至七錢五分,至多至少,以土地肥瘠而定。”

  “倘或購一匹馬須八兩銀,則要一戶夫妻耕上等田約十一畝,下等田約二十一畝,這其中尚且不包括地租、賦役、雜役以及日常生活所耗。”

  “因此於百姓而言,若是辛勤勞作,賠補一匹馬是可以應付的,但因馬戶承擔養馬責任後並不能盡力於農耕,所以如若有馬匹折損,以馬戶極其有限的收入進行賠補,無疑會使其苦不堪言。”

  “且這八兩銀賠補一匹馬僅是常例,實際馬匹倒死賠補的規定在不同時期均有差異。”

  “據臣所知,州縣之中,更有一些不良法司贓罰官馬,其良馬多為豪權減價買去,老病者乃寄養於民,至倒死亦要追賠,使得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積弊叢生,而不得根治也。”

  雖然李自成家在被僉派為養馬戶之前究竟有多少財產,並沒有明確的史料說明,但朱翊鈞下意識地覺得一年倒賠八兩銀子還不至於讓李自成家直接破產。

  即使算上明末因西北饑荒導致通貨膨脹的因素,也不至於能讓一戶人家陡然從小康跌至負債啊。

  於是朱翊鈞又問道,

  “這便奇了,一年八兩的倒斃追賠交不得,折色便交得了嗎?”

  徐泰時笑了笑,道,

  “皇上有所不知,百姓一向都喜歡一錘子買賣。”

  朱翊鈞一時沒聽懂,

  “追賠不也是一錘子買賣嗎?難道追賠一匹馬還能三番五次地讓百姓掏錢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