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三七、退不避禍,尋根溯原
作者:肖遠征      更新:2022-02-18 18:07      字數:6168
  上回說到夏天回到住地開始寫一份申訴材料。

  隻見他拿起筆寫道:

  關於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貸款情況的說明

  市公安局:

  關於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含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給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我本著尊重曆史的角度和對事業負責的精神,補充說明如下:

  一、這是一筆先放款給企業後,才陸續補辦公證手續的特殊貸款。

  記得1994年6月8日——12日左右的一天上午(當時,我是剛進湖貝金融服務社才一個多月的試用工,我與服務社正式簽訂用工合同是1994月9月1日),金融服務社莊宇總經理召集秦現虹副總經理、辦公室王抗日主任、人事部陳士清主任、營業部張經經主任及三個二級信貸部的經理(一部徐東海、二部夏天、三部卜一定)開會。莊宇說:“現在服務社的存款是2.5億,而貸款才1.5億,如果過幾天,我們把安延汽車城公司的貸款還掉3000萬元的話,就剩下一個億的貸款了。這樣,我們多出了那麽多的存款要付利息,而能夠收入利息的貸款才一億,這樣算下帳來,我們就要虧損。那麽,我們就沒有辦法向股東交代,我們的飯碗也就沒有了。所以,這是最近幾天全社的大事,大家都要想辦法找到能夠消化大額資金的貸款大戶來,供服務社選擇貸款。”並要求大家首先從最近找過金融服務社,而雙方因利率談不太攏的客戶中,盡快聯係前來洽談。服務社可主動降低利息(由原月息2.5分,可降到2.3至2分不等)。而三八股份公司正是當時要求借3000萬元以上貸款,因嫌利率高而不願意貸款的客戶之一。湖貝金融服務社第二次找該公司的法人代表陳善為來談時,他直接到莊總辦公室,我和辦公室王抗日主任參加。莊總說:“我始終對你們公司邵先娘的事跡情有獨鍾,現在天天看香港報紙對她的事跡的連載。陳總,你能不能引薦一下,請她當我們服務社的高級顧問?”

  陳善為回答說:“我可以介紹她跟你認識。但是,她最近很忙,整天都在美國忙布點的事,我會跟她聯係。”

  談到貸款,陳說:“平心而論,兩分三的利率也是高的,……董事會研究同意,我才來辦,不然,我個人不冒這個風險。”

  談到借款金額,他要求:“我們的房產證,一般做3000萬元貸款沒有問題,但是,我們現在用不了那麽多,現在的合同就簽1500萬元,在1500萬元中一時還用不了那麽多,最需要的是800萬元,剩下的第二期給我們。”

  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貸款就是這樣一拉一攏一擔心(擔心資金放不出而虧損)、雙方各有所需的情況下特辦的。請看:1994年6月13日簽合同,6月16日放款出帳800萬元。6月20日上午市人民銀行前來查帳,到了6月28日,人民銀行黃金銀帶領工作組宣布湖貝金融服務社停業整頓,停止一切貸款活動,並由人民銀行沈東平科長接管了所有客戶的貸款資料。而這時,該筆貸款還沒有來得及辦理公證手續(注:公證手續是人民銀行審查完後,於94年7月1日由信貸員歐忠誠會同三八股份公司人員到羅湖公證處辦理的)。

  當沈東平檢查到絕大部分抵押貸款都沒有辦好手續,如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以10平方公裏的土地抵押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貸款1.8億元,連紅線圖都沒有;作為78輛組裝轎車抵押隻有出廠證放在金融服務社;第三者存單質押連質押聲明都沒有等,他感到十分吃驚。有一天晚上,莊宇總經理、秦現虹副總帶著我去見人民銀行肖效前副行長。肖聽介紹說,我是金融服務社信貸人員,便把我當成上述貸款經辦人,罵了一個晚上。事後我想,幸好三八股份公司還拿來了《房地產證》,已經鎖在營業部的鐵櫃裏,還算比較完善。

  這以後,三個信貸部忙著補辦貸款手續。包括:貸款呈報表、審批表、借據,甚至是營業部的帳和憑證及公證手續,力求能完善多少算多少。

  市人民銀行於1994年7月12日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下達《稽核問題確認書》,對上述信貸質量的核心問題作了完整的描述,並要求整改。金融服務社於1994年7月13日後向市人民銀行上報《關於對〈稽核問題確認書〉的確認說明》,並在忙了幾個月的補辦工作後,兩次向人民銀行呈請《關於我社整改情況和恢複正常貸款業務的請示》等多份文件。

  現回過頭來看,當時所補辦的增加抵押,更換擔保,完善手續的各項努力,多數在向法院起訴時,被判不予支持,風險依舊。僅僅起到市人民銀行同意複業的作用。

  毋庸置疑,如政法部門到市人民銀行調閱這三份文件,就能確認當時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先出帳後完善手續”的事實,和抵押物普遍沒有的所謂抵押貸款。同時也能表明,這是金融服務社和借款企業的共同行為。這裏的核心問題是:湖貝金融服務社領導人在1994年6月8日前已經知道特區人民銀行擬對該社采取停業整頓的措施,而在6月中旬集中放貸,導致近10個企業突然的、很意外的取得了貸款。我再提供一個佐證,市中院審監庭於98—99年間,啟動“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與湖貝支行的貸款案的審判監督程序”的卷宗內包含莊宇在內的近10人的詢問筆錄,可以確認上述事實。

  二、市民銀行湖貝支行與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作談判時斷時續,最後不歡而散。

  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服務社賴以放款的一年期存款在95年3月起逐步到期,而貸款又難以收回,金融服務社麵臨巨大的支付風險和社會問題。如何拿出大筆資金去高價購買定期存款成了大家頭痛的問題(每1000萬元存款大致要額外支付150萬元利息差額)。當時,想方設法把這種額外利息轉嫁給舊貸款戶承擔,成為服務社負責人和信貸人員每天的中心工作。這種叫貸款戶組織存款保服務社開門的做法,舊貸款戶心裏是不願意的,舊貸款戶都會談些條件,要求增加新貸款以解決買存款的資金來源。

  1995年6月30日,湖貝金融服務社邀請三八股份公司到服務社麵談協助組織存款和一攬子解決建設三八大廈資金的中長期貸款計劃。1995年7月10日,莊宇帶著我和卜一定到總行請示,得到明確答複:“……如果對方能出《存款承諾書》,可以做。”

  1995年7月20日,湖貝金融服務社莊總、秦副總、陳副總、趙顧問和三個信貸經理、人事部陳主任、辦公室王主任,在莊總辦公室開會,三八股份公司的陳善為總經理來到後中斷會議,金融服務社與三八股份公司現場簽訂貸款4000萬元的中長期貸款合同。條件是:還清所有舊貸;三八股份公司出具承諾書引進一年定期存款6000萬元(續存一年);並保證如貸款到期未還,存款繼續保持在6000萬以上,存貸比保持70%。

  應該強調指出:這份合同是莊宇總經理在任內請示市民銀行總行得到同意後簽訂的。並按照總行的補充要求,湖貝支行(金融服務社)要求三八股份公司開具承諾書。後者按銀行的要求開出了落款日期為1995年7月19日的對上述組織存款的承諾書。

  合同簽訂後,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到湖貝金融服務社找到陳作業,陳打電話叫我到他辦公室,對方問:“貸款合同是不是真的?”陳說:“真的。”對方表示:“以後合作機會很多。”第二天,三八股份公司的兄弟公司——海外運輸公司的財務人員一行四人也來到我辦公室,問:“是否屬實?”我告訴他們:貸款合同是會議上簽的。

  這份由金融服務社老班子定的《合同》,也得到了市民銀行接管湖貝金融服務社後的新班子王顯耀總經理、陳作業副總經理的認同。王顯耀同誌在該合同的下方寫道:“附:每筆貸款實際貸放,另行辦理逐筆核貸手續。”

  作為引進存款的啟動資金,1995年8月4日新貸350萬元。在貸這筆款時,三八股份公司已經為湖貝金融服務社引進了一年期存款3300萬元。按原計劃,第一期必須貸款1500萬元,而最後隻取得350萬元,這數額比當時市場引進3000萬元定期存款的利差成本還少100多萬元。這樣,引起三八股份公司內部的極大不滿。有一天上午,陳善為在行長室裏,當著大家的麵對王顯耀說:“邵總說我在湖貝辦傻事,存款進去了貸款出不來,被金融服務社(湖貝支行)騙了,王行長,你說我怎麽交差!”

  在這裏,人們會問,為什麽有一個4000萬元的貸款合同,又還有其他合同呢?前者是湖貝支行準備跟三八股份公司長期合作的中、長期貸款合同,接下來是具體的分項合同。那麽,1500萬元又是怎麽回事呢?是這樣的:1995年6——7月間,市民銀行已經接管了湖貝金融服務社,原員工被市民銀行列為考察對象,我和徐東海暫定為信貸科臨時負責人。此後,新班子王顯耀、陳作業不斷以口頭和書麵方式請求總行解決三八股份公司的貸款,以引進存款保開門。總行行長古丁力和信貸處長馮老刀口頭答應後,派信貸處三個科長易木子、張魚、汪餘及萬中易、羅聯山等6人會同三八股份公司的陳善為等人,加上本行陳作業、夏天等實地到南山窩五達公司地塊查看。回來後,支行陳副行長(副總經理)授意盡快呈報貸款資料。在呈報表上,信貸調查員為劉愛華簽字,信貸審查員:汪陽簽批。在信貸科長欄,簽注落款為:“支行信貸臨時負責人:夏天、徐東海”。由於表格上沒有副行長批示欄,陳作業副總經理在表格的右上角寫道:“在解決舊貸款的問題上,該客戶基本上配合,抵押物所處的地理位置尚可。……待其引存的3000萬存款到位後(注:實際已到帳3300萬元),同意發放貸款1500萬元人民幣,同時歸還舊貸款1040萬元人民幣。”據此,王顯耀在行長欄批示:“同意貸款1500萬元,同時歸還舊貸1040萬元,報總行信貸處審批。王顯耀/95年10月20日”。

  本來這樣也能緩解支行與三八股份公司的緊張關係,但恰逢這時,市民銀行的各項存款發生急劇下降,全係統出現嚴重的經營風險。於是,總行明令各透支的支行停止發放新貸款,呈報表由信貸員劉愛華到總行取回。這就給湖貝支行造成了非常難堪的局麵:三八股份公司認為:這是湖貝支行的棄約行為。而湖貝支行也自知理虧,兩個行長好長時間不敢跟三八股份公司打交道。

  綜上所述,如果說湖貝金融服務社當初極力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來突擊貸款是為了減少自己的虧損而尋找資金出路的話,那麽,後來湖貝支行拉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來貸款就是為了自己保支付不至於被關門的一種行為。當然,由於總行的原因,客觀上起到了銀行騙企業的效果,導致銀企關係緊張。

  市中院的判決書指出,湖貝支行與三八股份公司的借款行為受法律保護,應予支持。抵押不實,其主張不予支持。所以,借款本身不是詐騙。而且在沒有辦理公證和抵押手續時,就已經貸到了款。

  法院判決後,我找到同是與五達公司合作建大廈的某企業財務人員了解情況。他說,幾家企業合作建大廈是事實,但超過了時間建設資金仍然不到位,五達公司便不買帳了。

  三、幾個問題的說明:

  1、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是由政府有關部門輾轉介紹到湖貝金融服務社洽談業務的。它成為支行客戶後,本人從來沒有捂蓋子的情況,與其他客戶一樣,在管理上采取定人定崗、定期輪換的管理辦法,積極催收貸款本息。管理過該公司的信貸員有:歐忠誠、劉愛華、高友華、張波、黃華林、喬一族、舒光榮等人。對該戶依法清貸後,仍然積極想辦法清收。

  2、關於逾期放貸的問題。市民銀行成立初期,存款與貸款的實際利率倒掛,總行信貸處長馮老刀曾在會議上說:“不要什麽貸款到期都展期、都借新還舊,有些可以讓它逾期,再據合同多收20——50%的利息。”湖貝支行當時考慮自身保開門的特點,實際執行利率時書麵確定少收一部分願補存款的舊貸款戶的逾期罰息,以組織存款。這種辦法能被老貸款戶勉強接受,並在96、97年度為湖貝支行組織了一億六千萬的定期存款,從而度過了支付風險。當然,貸款逾期率是高了一點。

  3、管理重要檔案的人員:

  管理一級檔案(即房產證、存單、股權證)人員:金融服務社時期是劉英貴;銀行時期:營業部。

  管理二級檔案(貸款資料)人員:金融服務社時期是劉英貴(其地位在三個信貸經理之上);銀行時期:汪陽。

  以上檔案,尤其是一級檔案,未經行長批準,一律不得調出,故貸款出帳後,房產證的情形我是不清楚的。

  4、本人鄭重聲明:我在湖貝支行(服務社)履行崗位責任期間,從未向三八股份公司謀取過個人利益。甚至從未受邀吃喝過(僅有一次工作餐:三八股份公司邀請湖貝支行查看其房地產項目時,我行陳作業和我看了一個上午,至中午2時才回到市區,在武警醫院旁的飯館吃了一個午飯)。我既不欠三八股份公司任何人情和債務,也不存在與三八股份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所謂“內外勾結”辦貸款的情況。我對所有貸款戶的管理是開放的、認真的。並鼓勵專管信貸人員發揮創造性,一有問題,立即雙線上報:在向我報告的同時,將情況直達行長。

  四、坦率地說,我對市民銀行充滿感情。市民銀行成立後,我側重從事“兩清”工作,上有行長,下有信貸人員,但我充分發揮才幹,解決了不少疑難問題,受到係統上下的肯定和支行黨內、外群眾的普遍擁護。總行於1997年7月和1999年7月兩次表彰我為市民銀行優秀共產黨員;並被表彰為1998年度市民銀行先進工作者。

  1999年下半年,當支行新任行長準備不用我的時候,我曾經在1999年冬《給黃鹿行長的信》中,談到我不計較個人恩怨為市民銀行工作的態度,以及人民銀行、市審計局、市民銀行對湖貝金融服務社(支行)貸款的稽核結論及文號。據說,當時黃鹿行長將我的信批轉給總行副行級以上幹部傳閱。2000年1月26日,湖貝支行寫了《夏天同誌離行有關事宜》的文件,要我簽字。該文件稱:“……此後夏天同誌與市民銀行無任何關係和經濟糾紛。”並蓋上了市民銀行湖貝支行的大印。

  我要特別指出:如果有人把舊貸款收不回的責任推到我頭上,或者戲弄法律,編織一些莫須有的罪名栽贓陷害,我堅信深圳的政法機關會還我公道和清白的。這個所謂的“案子”,不論弄出多少似是而非的假象和離奇古怪的“證詞”,我想,清者自清,人們將會看到我在三八股份公司貸款的管理上,以及個人品行上,都是過得硬的。也不難發現一個為市民銀行的生存而辛勤耕耘了六年的優秀黨員的嚴謹的敬業精神和工作態度,當然,還有高風亮節與寬廣胸懷。這也是我在信中輕聲問市民銀行的黃鹿行長:對市民銀行來說,我是否成了“廉頗老矣,尚能飯否”之人的初衷。

  我十分願意盡我所能配合政法部門查清事實真相,還我清白。就像我過去積極支持中紀委、兄弟省市政法機關和市內公安機關所做的一樣。我表態:判斷問題是與非之根據的材料,你們如有需要可來電來函向我索要。但我也向你們建議:作為國家公安機關,不應過深地介入同樣是作為公司法人地位的各商業銀行的清收呆帳貸款的日常工作。清收舊貸款,也許是現在的市民銀行領導班子仍然要支付的一筆學費。我想,查找湖貝支行貸款戶資產,挖掘潛在資產項目,以實現清收效果,應該找像陳作業等仍在市民銀行的知情的同誌。陳作業是在湖貝支行職務較高,在職時間最長,且利用人民銀行影響監督貸款項目,甚至可以一票否決貸款的人,對深圳三八股份公司也非常熟悉。

  在此,我還要特別提醒公安機關:應該倍加珍視和維護我辛勤勞動的義務和權力,因為我上有73歲高齡的、而且生病的母親,要靠我日出而作的勞動供養。

  謹此函達!

  抄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

  一個忠誠的黨員:夏天

  2003年5月17日

  文章寫好後,夏天秉持一貫的懷疑態度審視了兩遍,覺得已經將公安局的問話提綱的核心內容囊括在文中。便將文稿放進公文包裏,匆匆下了樓,來到早先看到的江南大道旁的那家文印店,請店老板盡快將文稿打印存盤並發傳真到解豐的公司。隨同傳真的還有一張夏天自己畫的如何找到公安經偵部門及案件經辦人的路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