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〇四、庭審:夏天爭口氣,區大郎搶時間
作者:肖遠征      更新:2022-02-18 18:04      字數:3854
  轉眼就到了七月中旬了。

  在夏天家裏,夏宇這個星期六回來後十分高興,對他的母親樊婷說:“媽媽,我這次期末考試的成績讓老師大吃一驚。”

  樊婷聽後很開心,高興地說:“好兒子,也讓媽媽露臉了?”

  夏天聽到後,懷疑地問道:“你考到多少分,讓老師都能大吃一驚?”

  夏宇說:“不是多少分的問題,而是我的能力讓老師不敢小看我。”

  夏天笑著說:“你說說看。”

  夏宇說:“首先吧,學校考數學,有兩條題,很多同學都沒有做出來,恰恰是我和幾個同學做對了。結果試卷交上去之後,老師覺得不可思議:‘為什麽夏宇能發揮那麽好呢?’班主任的心思就想歪了,以為我作弊,就把我調到前排繼續考其他的。我看出老師的懷疑,在心裏說:‘真是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我偏要考給你看看,我到底有沒有料。’後來在語文中我又發揮得不錯。班主任便開始表揚我了!”

  夏天說:“讀書關鍵是要堅持努力,一次一次積累,不能放棄。古時候說:‘十年寒窗苦讀’,要有苦字的氛圍才能成才。”

  樊婷接話說:“現在是什麽年代了,還要求兒子要把握一個苦字?要巧,用上巧勁,四兩撥千斤,事半功倍,才是最好的。”

  夏宇附和著說:“對了,現在不興憶苦思甜那一套了。你唱的那歌:‘萬惡的舊社會,窮人的血淚恨……’如果在我們學校唱出來,大家的牙齒都會笑掉。”

  夏天聽罷,也是無奈的笑了起來。

  夏天在辦公室正看著剛剛收到的省高院對家樂大酒店的終審判決書: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4年11月25日,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下稱湖貝支行)與家樂大酒店(下稱家樂酒店)、深圳皇龍國際大酒店(下稱皇龍酒店)簽訂一份擔保貸款合同,約定湖貝支行貸款給家樂酒店540萬元,作流動資金使用,由皇龍酒店作連帶責任的擔保,並在此前的1994年9月18日向湖貝支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擔保書,保證期限直至還清貸款本息為止。同年11月28日,保證人皇龍酒店又與湖貝支行簽訂《貸款抵押補充協議書》,約定皇龍酒店以已抵押在湖貝支行的皇龍酒店房產(粵房字第N2833748號)作為家樂酒店貸款補充抵押。簽約後,湖貝支行先後於1994年12月1日劃款160萬元,12月9日劃款300萬元,1995年1月3日劃款80萬元,合計540萬元,上述款項均劃至家樂酒店在湖貝支行開立的帳號上,家樂酒店除了在帳上備付部分利息外,餘款用該酒店支票劃往皇龍酒店帳戶。貸款到期後,湖貝支行隻從其帳戶上扣收到26萬餘元利息。家樂酒店仍欠本金540萬元和其餘欠息,追收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經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述擔保貸款合同、不可撤銷擔保書真實有效,受法律保護。《貸款抵押補充協議書》是湖貝支行與皇龍酒店對原擔保合同的補充、完善和修改,應視為有效。家樂酒店在合同上所蓋公章經深圳市公安局鑒定證實無誤,且在簽約時向原告出具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故其辯稱不知道該筆貸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將到帳貸款轉匯給擔保人使用應視為對貸款的實際處分,與原告無關。家樂酒店與皇龍酒店應各自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的規定,原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家樂酒店尚欠湖貝支行貸款本金540萬元和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利率計算,逾期利息計至清償之日止)應如數償還。並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付清,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皇龍酒店對家樂酒店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家樂酒店到期不能清償債務,湖貝支行有權依法變賣抵押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得到受償。一審案件受理費43250元,委托鑒定費1000元由家樂酒店承擔。

  家樂酒店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對本案事實認定不清。……堅持認為,上訴人對此筆貸款的發生始終不知情。一審法院對擔保貸款合同、貸款申請表、抵押貸款補充協議、借款借據、帳號、印鑒卡等文件上蓋有上訴人的公章及上訴人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區大郎印”),未予查明和確認。對於以上印章,上訴人均不知悉,對因此而發生導致的各種民事行為和責任均予以否認。故一審法院應對以上全部印章的真實性進行認定。而一審法院僅對合同上所蓋公章進行鑒定,未對本案事實作充分及全麵的認定。同時,一審判決對貸款糾紛責任認定不清。第—被上訴人並未在貸款證上登記在其銀行開戶,也沒有在《貸款證》進行該筆貸款登記。故此,足以證明上訴人在第一被上訴人處開立帳戶、取得貸款、將貸款轉給第二被上訴人等一係列行為均不知情。二個被上訴人獨自操作製造了貸款事件,此案中,貸款的有關責任應由二個被上訴人負擔,與上訴人無關。雲雲。

  本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並委托本省司法鑒定機構對家樂酒店提出的“區大郎印”的私章和酒店公章的真偽重新進行了司法鑒定,結論是:在送檢的開戶印鑒卡、三份借據、貸款合同等共五份材料中,辦理貸款的私章“區大郎印”與送檢的本樣一致,表明“區大郎印”連貫整個貸款過程,而在五份材料中所蓋的公章則不是出於同一個印章,該酒店顯然不少於兩個公章。

  本院認為:湖貝支行與家樂酒店簽訂的擔保貸款合同真實有效,內容合法,手續完備,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受法律保護。湖貝支行與皇龍酒店對該貸款所簽的《貸款抵押補充協議書》是對該貸款的保證責任的增加、補充和修改,亦應認定為有效。家樂酒店提出公章與法人代表的私章“區大郎印”的問題,由此推斷該酒店對貸款不知情,不承擔貸款本息償還責任,本院不予采納。至於所謂貸款證上未予登記開戶和放貸款事項,不足以推翻湖貝支行已經發放貸款給家樂酒店的事實。據此,家樂酒店上訴無理,應予駁回。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250元,委托鑒定費1000元,由家樂酒店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

  夏天看完這份判決書,一種聞到書香的感覺讓他陶醉其中。他放下手中的判決書,閉上眼睛,在品味著個中韻味:“該酒店顯然不少於兩個公章”、“‘區大郎印’連貫整個貸款過程”,但是就不說它的公章其中有一個是假的,而用區大郎的私章連貫起來,這不但表明兩個公章都是他們酒店的,而且說明他們對這筆貸款是知情的。但是,這樣一來,該酒店使用兩個公章又是他們的主觀故意了,而判決書到了這裏又引而不發,不說了。轉而表述道:對該酒店所稱對貸款不知情,“本院不予采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還有,夏天自己創造的轉移抵押權的《貸款抵押補充協議書》不但被市中院肯定,還被省高院認可:“是對該貸款保證責任的增加、補充和修改,亦應認定為有效。”

  夏天陶醉完判決書,轉而對該案從黃忠惠帶著區二郎來到信貸經理室,卜一定拿“區二郎”之名與武二郎聯係起來取笑,後辦理貸款手續,到起訴、一審結案、間中夾雜李精偉以黑惡手段攪事、二審應訴的整個過程都作了了回顧。

  夏天在心裏想:“這區大郎真的不是什麽好鳥。他從開始貸款時就設局,自己不出麵,叫他的弟弟和黃忠惠來辦貸款,就由他弟弟用兩個公章交替使用。這說明早在事情開始時,他的心裏就想到了避債;在深圳中院對他提出的印章問題不被采信之後,他竟然利用紅與黑的關係,上演了一出鬧劇。好在我自己心裏淡定,沒有被利用,也算是全身而退。這時,區大郎的蛇蠍心腸便昭然若揭了。當我們下定決心把這官司打到底時,倒是沒有見過區大郎其人了,而李精偉搞的所謂筆錄最終也沒有見他拿出來用。現在,他在做什麽動作了呢?”

  話分兩頭,各敘一方。

  卻說家樂大酒店的法人代表區大郎,此時正在忙著斂財的勾當,而且日見日的不能自拔。原來,這個家樂酒店是區大郎於一九九三年與當地村委會以合作的名義,村委出房地產,區大郎帶資金入場而成立起來的合作企業。當時合同規定:雙方合作期20年,區大郎對酒店的經營活動全權負責。村委會提供五棟共5000平方米的房地產供酒店經營之用,區大郎每年分給村委會50萬元“利潤”。另外,區大郎在合作期間必須以現金投資不少於850萬元用於本合作項目——即酒店的基礎建設上。現在,五年過去了,區大郎的投入不足200萬元,就打起了金蟬脫殼的主意。最近一年多來,他以家樂大酒店的名義大量進貨,並引進一些酒店設備,憑著他“全權負責經營”的尚方寶劍,竟然瞞天過海,將購進的設備來個暗渡陳倉,偷偷的運往外地;另一方麵,又以經營情況不佳為由,已經停發員工工資半年多了。現在算起來,以家樂大酒店名義欠下的債務和員工工資已經達到1000多萬元了。

  區大郎原先振振有詞地與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對簿公堂,主要是在時間點上,他還沒有完成斂財的計劃,以至一審、二審都裝模作樣的請律師、寫訴狀,向法院陳述,好像有天大冤枉似的。這案子由省高院判下來後,區大郎倒是不急了,甚至不接省高院的終審判決書。這是什麽原因呢?原來,家樂大酒店惡意拖欠員工工資和他方債務的案件也在深圳的幾家法院開庭,有的已經結案,麵臨執行了。他一概不接收判決書,以致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這樣,法律文書生效執行的時間便往後拖延了,他賴債的伎倆便較容易得逞。看官想想,以一群文質彬彬的精英組成的銀行團隊,要對付區大郎這種以坑蒙拐騙為營生的家夥並贏得勝算,是多麽的艱辛啊!

  說來也是,銀行雖然贏得了官司,但要執行以合作方式辦起來的家樂酒店的財產變現清還貸款本息,看起來比登天還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