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9章 浸豬籠
作者:坐看閑花      更新:2022-02-18 00:26      字數:1310
  這三個知法之人,最後的結局卻不一樣,宋江和楊雄是殺人後逃跑,分別隻是宋江受閻婆欺騙,沒有立即跑路,等到被閻婆告發,才慌忙逃逸,楊雄卻是即時跑路。

  這說明宋江和楊雄都知道自己這樣殺人,肯定是要被明正典刑、難逃死罪的,而武鬆殺死潘金蓮和西門慶後,沒有立即跑路而去投案自首,如此推斷武鬆是認為自己大概率不用死的。

  仔細分析這三個人的事,宋江和楊雄殺的雖然是**,但是宋江殺閻婆惜其實不是因為閻婆惜與張文遠通奸,殺人的時候連張文遠都不在現場;而楊雄殺潘巧雲的時候,奸夫裴如海已經身死多時。

  也就是說宋江和楊雄殺死**的時候,並無實證可以確定她們通奸,沒有無一般來說的“捉奸在床”,對比《大清律例》中關於捉奸的條文,基本沒有一條適用的。

  而武鬆殺死潘金蓮和西門慶這對奸夫**,卻是有著證據,口供和證人一應俱全,關鍵是還有潘金蓮和西門慶串通王婆害死武大郎的證據,在那個時代就跟鐵證差不多了,比照《大清律例》中關於捉奸的條文,基本符合了。

  再從宋江、楊雄、武鬆三人的結果推斷他們會受到的處罰,也相當符合《大清律例》中的判例描寫,宋江、楊雄不算捉奸,應該屬於殺人罪,而武鬆算是捉奸,雖然沒有“捉奸在床”,在通奸現場捉住男女雙方,但加上為兄複仇這個名目,得到輕判也是情理之中。

  總的來說,宋明時期應該也有與《大清律例》中關於捉奸的條文相似的法令,而結合戴小樓大大在《大明春》中“鄭乖官勇割雙頭”一章的描述:

  鄭乖官得知自家的童養媳畫扇,與武官段天涯通奸,於是前去捉奸,現場撞破兩人苟合之狀,心頭火起,揮舞自己平時用慣的利刀,一刀將兩人的頭顱都割了下來。

  鄭乖官殺人後,隨即到縣衙投案,知縣沈老爺雖然在公堂上受到苦主妻子(書中最有性格的女角色之一聞人氏,此時乃是五品誥命夫人,比知縣品級還高。)威逼,最後還是判鄭乖官披紅賞銀五十兩而出,也就是非但無罪當堂開釋,還有所賞賜,獎勵鄭乖官為純化當地社會風氣作出貢獻。

  由此看來,宋代不太確定,但是明朝對於捉奸動用私刑,甚至殺死奸夫**都是默認鼓勵的,《大明律.犯奸》中就有“妻妾與人通奸,本夫當場捉獲並殺死奸夫奸婦,無罪。”之句。

  而曆數諸代,唐、宋兩朝尚無明確記載,但是秦、漢、元、明、清都有相關的記載,《史記·秦始皇本紀》中更是有“有子而嫁,倍死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誠,夫為寄之,殺之無罪……”的記載,也就是說一旦發現“私通”之事,甚至可以不用告官,任用私法將其處死也不用承擔罪責。

  清朝除了默認鼓勵民間捉奸,對捉奸是發生的殺人事件依例免罪或輕判外,還默認一種民間處罰奸夫**的方法,那就是“浸豬籠”(將奸夫**分別裝進豬籠內,使其不能動彈,然後將裝著奸夫**的豬籠扔進水中,豬籠慢慢下沉,豬籠內的人就會淹死。)了。

  “浸豬籠”這種懲罰方法,多於南方地區流傳,在香港翡翠台和亞洲電視台的諸多反應清代和民國的影視劇集中都有出現過,多是宗族、鄉老對通奸男女采取的一種私刑。

  這種私刑,應該是在清朝時期盛行,估計民國期間也有使用,以致後世某些南方地區,七八十年代都流傳著一種文明的詛罵:“呢D人,係舊陣時實俾人拉去浸豬籠(這種人,在舊時代一定被人捉去浸豬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