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7章 俢敕
作者:讓你窩心      更新:2020-03-13 13:59      字數:4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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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走了徐宗仁,趙陷入了沉思。此前他一直以為在自己多次的整頓後,官吏隊伍已經趨於穩定,並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正所謂可以共患難,不能共富貴。今日一席長談,他發現自己過於樂觀了,形勢的變化已經讓人心浮動,不僅是個人想從勝利中得到好處,且開始從各自的階級利益角度考慮,欲在其中分得最大一塊蛋糕。

  趙卻清楚雖然己方暫時取得了勝利,但革命遠未成功,且仍處於十分危險的境地,蒙元絕不會坐視其身旁出現一個強有力的新生政權,不管和議能否達成,兩國之間的戰爭也依然會持續。而一個穩定的政權是保證勝利的基礎,那作為國家管理者的官吏隊伍就首先要保證穩定和高效、務實。

  官與吏在職能上的區別就在於官主政令、吏主事務。也就是說,官員主要是負責管理本部門或本地區的行政事務,側重於宏觀管理與控製,並有一定的決策權力,從而呈現出指導、管理、監督、協調等職能。而吏胥作為政令執行者和直接的管理者。

  趙明白胥吏在曆朝曆代的政權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當然也清楚他們留給世人的狡詐、貪婪形象。不過他以為從事實來看,胥吏的積極作用應大於這個群體的消極影響。宋代胥吏在各級官府中所發揮的作用之大,不僅超過了隋唐,亦為明清胥吏所不及。他們雖然卑賤如奴仆,卻往往能夠代官理政,越權行事,逐步成為官府中的實權派。以致士大夫驚呼:近時吏強官弱,官不足以製吏。甚至將官府曹司形容為公人世界。

  如果要解決官吏相侵的問題,趙知道並非一紙詔令可以解決的。而是要從宏觀角度去看,卻不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當然形成這種局麵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其中最根本的一點,即是官僚士大夫在處理政務過程中對胥吏的依賴程度不斷增強。官員越倚重於胥吏,則胥吏在國家政治中所發揮的作用就越加突出。

  之所以會出現官員依重於胥吏,原因是多方麵的,既涉及到國家對官與吏管理模式的不同,亦關乎官僚士大夫對政事的態度,也就是說,士大夫專心學術而無心細務;胥吏則專於俗事而詳知法典。胥吏長期在官府內從事諸如抄寫、謄錄之類的具體事務,年深日久,對本部門內的各項法令自然詳熟。而官在不然,他們讀的是聖賢書,對於實務可謂是一竅不通,不得不依靠胥吏來代為行事。

  另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宋代官製與吏製各自具有相對獨立的體係,官有流品吏有資級,如果想由吏入官,按照吏胥升遷製度的規定則十分困難。仁宗時改為文官三年一遷,武官五年一遷。導致無有賢否,由出身而關升,由關升而改官知縣,由改官知縣而為四轄六院,由四轄六院而為察官,由察官而為卿監侍從執政,資課者。

  這種轉遷製度所帶來的負麵影響是削弱了擇賢而任的作用,使得賢愚不分,升官要靠論資排輩,而官職的變動往往是與待遇相勾連的。吏員由於升職困難,提高待遇無望,而按規定吏員的薪俸很低,甚至地方上有的吏員純屬義務勞動。沒有工資,拿什麽養家,胥吏們自然工作消極,不得不靠敲詐勒索、貪汙公帑過活。

  如此看來整套官吏體係就是在逼人作惡。也許有人不明白,一國政府為什麽要逼人作惡?其實說到底趙覺得根子還在皇帝身上。要知道皇帝最怕的是有人搶了他的權力,可天下太大,一個人怎麽也玩不過來,隻能把權力轉移到法規、製度之上,並且一環套一環地互相牽製。

  結果就是天子的權力沒有交給大臣們,也就是“官”,而是交給了執行法規、製度的胥吏身上。胥吏就是帝國的“治民事”的規章、製度的執行者或者說人格化表現,他們的得勢,在於皇帝對於地方治權的全麵收奪,“治民心”的官們也是皇帝防備的對象。千百年來也有人想解決這個問題,但是直至現代仍然沒有能夠完成。

  趙自知也沒那麽個本事,可無論如何胥吏階層已成為中國社會一個不容忽視的群體,若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必然會帶來極為嚴重的後果。而既要治標又要治本,他以為還得從製度上來想辦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又能保證各方利益的規章。

  在曆代的律法構建中,趙覺得唐朝最值得學習。雖然自唐太宗以來時有政變不時發生,但是唐王朝並沒有出現衰敗的氣象,直至迎來開元盛世。他認為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唐初確立的清明吏治以及製度化運作,以儒學思想為標準涵養官員德行,在唐代也是非常重視官員的德行。而所謂官德,並不是簡單的品德培養,實質上還是一種價值觀的養成。

  從唐太宗開始,堅持以儒家思想教化官吏,並認為德行影響吏治、吏治關係王朝興衰。唐代的法律製度、考核製度、監察製度等,都是在這一理念下建立起來的。從唐代的實例來看,價值觀的養成是有成效的。直到中唐以後,白居易還說:“今之刑法,太宗之刑法也;今之天下,太宗之天下也。”這種影響力清晰地體現在製度上,也反映了價值觀的穩固。

  《唐律》對於官員沒有恪盡職責的各種行為都作了具體的規定。標準如何、違反規定的程度以及受到的刑事處分都明確清晰,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有規章自然就要有監督,唐朝建立起了垂直有效的監察製度,禦史台長官直接對皇帝負責,且朝廷對禦史選任非常重視,其有權直接彈劾包括宰相和禦史台長官在內各級官員,對地方官員的監察也無須向地方長官通報。

  此外唐代製定了嚴格的審計製度勾檢。勾檢製度涵蓋全國各部門及各級地方政府,每旬、每月、每季、每年都有勾檢。這對於提高官員工作效率和管理公文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也有利於及時發現工作中的問題、隨時糾正錯漏。嚴格來看,勾檢製度是監察製度的一個部分,但又有著較為獨特的工作形式,是治理懶政官員十分的有效方法……

  一想到法律,趙就不止是腦袋疼了,而是腦瓜仁都疼。因為至今大宋都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典,且極為混亂。加上蒙元入侵各種典籍喪失殆盡,畢竟戰亂之時逃命是第一位的,沒有誰還想著帶著那些沉重又‘無用’的書籍。這就導致行朝一直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大家都是根據慣例,或是散亂的條文來行事,畢竟沒有誰能將諸多的條文都記住。

  在生死存亡之際,也沒有人去顧慮這麽多。行朝也就成了上頭怎麽說,下頭便怎麽做。而一旦起了爭執,也無據可查,你說典律中有此規定,我說沒有,可又查無實據,都成無頭官司。到瓊州後,趙也發現了這個問題,也曾想重新編撰,可此事做起來不是一句話就能辦到的,而是一項浩繁的大工程,隻能由各部根據形勢變化出台些臨時管理辦法。

  所以如今比較完整的律法,隻有趙主持修訂的軍法,對軍中各項事務做了完整的闡述和詳細的規定,但按照傳統這也不能算作律法,也隻是暫行規定。其它方麵的律法則仍處於自行其事的狀態,可以說十分混亂。不過大宋朝的律法向來如此,大家似乎也習以為常,隻是他自己麻煩些,打起官司來都得找他來裁決。

  嚴格的來說,大宋朝根本就沒有一部完整的法典。在中國法律史上,宋朝是一個特殊的朝代,因為它沒有自己的法典,有的隻是一部“抄襲”《唐律》的《宋刑統》。由於在宋朝和唐朝之間有了一個混亂的五代十國,所以宋朝繼承的法律名稱沒有沿用唐律,而是沿用了後周的“刑統”名稱,結果就有了特殊的《宋刑統》。而采用唐律,主要是為了其象征意義,而不是為了其內容。

  因此《宋刑統》成為基本法典,而一般性法律,則通常都以“編敕”的形式出現。編赦。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於律,成為斷案的依據。編敕就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可以說這是本朝一項重要和頻繁的立法活動,大凡新皇帝登極或改元,均要進行編敕。

  到了南宋時期,由於原來按敕、令、格、式法律形式及發布時間匯編的方法,缺少條理,難於檢索使用,所以淳熙年間改為根據法律的內容、性質、功用,分門別類,依事編排,並將這種體例冠名為“條法事類“。在敕、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並行和編敕的基礎上,將敕令格式以“事“分類統一分門編纂。赦,是皇帝詔令一種,地位還重於令;格,用來防止奸邪的禁令;式,各種章程細則。

  另外還有一種叫做編例,也是重要的法律形式和立法活動。其中是由中央司法機關或皇帝審斷的案例,被相繼沿用,成為慣例。編例是將原本臨時性的斷例進行匯編,上升為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例由於形象、具體,使用時的方便、靈活,實踐中經常出現“法令雖具,然吏一切以例行事,法當然而無例,則事皆泥而不行“的現象,甚至躍居於法令之上,造成宋代法製進一步混亂。

  所以說大宋朝除了一本抄的《宋刑統》根本沒有企圖法典,而一般法律都是編敕的形式出現的。趙作為現代人不難想象出其中的混亂,大宋朝到自己已經是第十八位了,其間有多少事情發生,而敕更是不知道下了多少道,其中往往又是因時、因事的不同而頒布的。將這些全部作為法律實施,其中不免又重複或是矛盾,更因形勢的變化而變得不合時宜,依然參照執行,恐怕自己都打起來了,不亂才怪。

  本來趙準備在進入臨安後,商議國是時將敕作為一件大事來做,以統一國家的法令,卻被‘休養’了,事情自然也就放下了。今天想到官吏的問題,他覺得應該盡快實施,一者可以用製度的形式重新劃定兩者間的關係;二者官員也不必因為不知法令而無法視事,從而減少對胥吏的依賴;三者通過律法約束官吏和百姓的行為,減少社會矛盾。

  不過趙也明白製定、修改法律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即便是現代從提出議案到實施都要花費數年的時間,何況在古代。而讓他煩惱的是修訂法律自己還說了不算,雖然叫做‘敕’,所有的敕條並均以皇帝名義頒行天下,而修敕的權力實際上掌握在通曉法學的士大夫手裏。

  千萬不要以為皇帝“出口成敕”,皇帝說的話就是法律,其實並不是那麽回事兒。朝廷有專門負責修訂、匯編法律的機關,叫做“詳定編敕所”。編敕所由提舉、同提舉、詳定官、刪定官及若幹文吏組成,在編敕過程中,每個立法官都可以對草案提出意見,但提舉與詳定官擁有對法律草案定稿的權力。

  其次,修敕局啟動立法程序後,朝廷會利用遍布各州縣的粉壁,出榜公告天下,征集立法建議。所有人都可以到衙門投書提出合理化建議,州縣政府收集後用“急腳遞”送達京師進奏院,再由進奏院交給“詳定重修敕令所”。凡建議得到采用者,“即保明申朝廷,乞與推恩”。最後,法典經皇帝批準,頒布生效之後,如果民眾發現其中的缺陷,還可以向朝廷奏陳立法得失,並建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