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5章 開庭
作者:裴景安楚清歌      更新:2023-08-12 20:53      字數:2157
  第205章 開庭

    那一天似乎就這樣不動聲色地過去了,就像之後的幾天一樣,快得讓人抓不住。

    裴景安遵照遺囑,也被沈星洲看在病房裏,安安心心地修養,不被允許踏出病房一步。

    楚清歌雖然嘴上說得凶狠,“這是最後一次”,說得好像之後就要讓裴景安自生自滅了一樣,實際上還是每天往返於菜市場、事務所、家。

    三點一線。

    隻不過給裴母送飯的人變成了護工,而給裴景安送飯的人變成了楚清歌自己。

    楚清歌每天到病房裏,把用舊了的保溫桶往床頭桌上一放,自己就去醫院裏找個僻靜的角落,對著自己的電腦開始奮筆疾書——

    這畢竟是她在君同的最後一個月,她之前做的那麽多工作,不希望因為最後一個月的懈怠,給所裏的人留下什麽不好的印象——

    哪怕是在這種時候,楚清歌依然希望,至少有一天有同事回憶起她在所裏的這段時間,能夠覺得她並不隻是靠著裴景安的青睞,而是有自己的實力在的。

    很快就到了趙光的案子開庭的時候,前一天裴景安終於出院。

    第二天在法院門口出現的裴景安,還是西裝革履,芝蘭玉樹,墨黑色的發一絲不苟地梳起,鼻梁上的金絲眼鏡在許久不見的陽光下熠熠生輝。

    冷淡到近乎冷漠的神情遮掩了蒼白日光下渾身殘存的病氣。

    他微微抿著薄唇,看見楚清歌從人行道另一邊跑過來,“該帶的東西都帶好了?”

    楚清歌刹住腳步,不敢看他的目光,隻將公文包拉鏈拉開給他看,“卷宗、律師證複印件、還有……”

    “我隻問結果。”裴景安的聲音聽不出什麽情緒,陽光將他的陰影投覆在楚清歌身上。

    楚清歌停下了扒拉文件的手,“帶好了。”

    昨晚下班之前,她接到了裴景安的消息,要她把趙光的卷宗整理好,明天直接帶到法院去,他就不來事務所了。

    趙光的卷宗,在裴景安自己的辦公室裏。

    楚清歌早就把他辦公室的鑰匙,在那天自己從他辦公室裏搬出來的時候,放在了裴景安辦公桌的抽屜裏。

    最後還是沈星洲親自把鑰匙給楚清歌送過來。

    沈星洲當時笑得有幾分無奈,“當年的事情,我們不是都跟你們兩個說清楚了嗎?你們兩個還是不能坐下來好好聊一聊,非要我和許念在中間給你們當夾心餅幹嘛?”

    楚清歌攥著沈星洲送來的鑰匙,掌心出了一層薄汗,正如她此刻。

    “那個……”楚清歌把鑰匙端在裴景安麵前,“鑰匙給你。”

    裴景安沒接。

    因為很快插進來一個聲音,是和他們一起指認趙光的檢察長,“裴律師,楚律師,你們來這麽早……”

    裴景安便先跟他們握了手,冷白的腕骨從黑漆漆的西裝外套下露出來,更顯冷感鋒利。

    這場閑話隨著法槌的敲響到了盡頭。

    楚清歌坐在裴景安身邊,檢察官也坐在原告席上,原本寬敞的一張桌子,看起來便有些擁擠。

    孫連的妻子也來到了現場,連帶著那個五六歲的小女兒。

    小女孩見到楚清歌就跳起來,迫於母親的壓力,沒有喊出來,隻是火柴棒一樣的小胳膊用力揮著,想要引起楚清歌的注意。

    楚清歌亂成一團的心情在孩子的笑臉中漸漸平息,偷偷在外人看不見的地方給小姑娘打了個手勢,小姑娘才滿心歡喜地坐回自己的母親身旁,黑葡萄一樣的眸子盯著楚清歌的一舉一動。

    楚清歌在那樣或許帶有很多崇拜的目光裏挺直了背脊——

    她是一個律師,這裏是法庭,是她要工作的地方。

    她不應該把那些亂七八糟的情緒帶進來的。

    藏在桌子下麵的手狠狠擰了自己一把,這是楚清歌上學時候,上課犯困或者不集中的時候常用的方法。

    但在今天似乎收效甚微。

    “本案一審查明的事實是,”審判長讀著一審判決書,“20XX年,李儒因生意往來上的資金周轉,欠被告人趙光資金25萬元,之後陸續還上一些,至案發時,李儒尚欠被告本金18萬元。後20XX年X月X日下午五時許,趙光攜孫連、劉東二人,將李儒帶至賓館房間內索要欠款,在李儒表示自己沒有資金償還後,趙光提出不論如何都要還錢,並在之後離開了賓館房間,留孫連和劉東在房間內看守。”

    “之後李儒通過向其認識的吸毒者販賣毒品,收獲毒資兩萬餘元,並交給趙光。後當晚十時許,警察進入賓館,抓獲李儒、孫連、劉東三人,同時在五十米外的燒烤店中,抓獲趙光。”審判長一敲法槌,“請原告方陳述。”

    法庭裏的空調開到最低,算是穿著厚實的西裝,也不妨礙一絲絲的冷意鑽進後頸。

    檢察官坐在裴景安旁邊,將幾個人字斟句酌過的上訴狀挑著重點說了一遍。

    接著就是被告方答辯,被告,趙光。

    隻是沒想到,趙光請來的律師,居然是郭政。

    看向法官和檢察官都一臉不屑的趙光,看向郭政的表情居然帶著幾分崇拜。

    “我方認為,李儒欠被告人趙光的是合法債務,我方當事人趙光索要的,也是合法債務。主觀上,趙光並沒有要求李儒通過販毒償還債務的故意,客觀上,李儒作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具有完全的是非判斷能力,我方當事人趙光對其並不負監護義務,並不能控製或決定李儒究竟以何種方式償還債務。”

    “退一萬步說,對方並沒有提供能夠證明‘趙光當時知道李儒販毒,並對此未加阻止’的證據,”郭政聲如洪鍾,“因此對於李儒的販毒行為,我方當事人趙光不應當對此承擔責任。綜上,我方認為,一審法院判決並無原告所說的法律認識錯誤問題,其判決結果是正確的,不應當判趙光販賣毒品罪,請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請求。”

    偌大而空曠的法庭,所有人的神情都緊張而肅穆,隻能聽見紙張翻起的“嘩嘩”碎響。

    法官自卷宗材料中抬頭,目光從鏡片上緣投過來,“原告二審有提交新的證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