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90章 到底如何看待土司製度?
作者:十光      更新:2021-03-25 11:05      字數:3034
  “不知陛下有何良策?”

  這已是申時行第二次問了。

  土司製度存在弊端他很清楚,此刻他與許國隻想知道解決的辦法。

  “朕有一個大致的方向。”

  朱翊鏐雖然做了大明的皇帝,可對這個敏感的問題也十分謹慎。

  他緩緩言道:“首先,逐步試著推行改土歸流,部分且合理地取消土司世襲製度﹐設立府、州﹑縣﹐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進行管理。”

  朱翊鏐的措辭也都很謹慎。

  其實,為了解決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據的積弊,自明朝中葉開始,朝廷就已經在醞釀解決這個問題,因而到了萬曆年間“改土歸流”的提法並不新鮮。

  當時(也包括後來的清朝),改土歸流一般采取兩種辦法。

  一是從上而下,先改土府,後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時機進行,比如有土司絕嗣後繼無人或宗族爭襲,派流官接任;有土司之間互相仇殺被平定之後,派流官接任;有土司犯罪或反朝廷被鎮壓後以罪革職,改流官充任;有向朝廷申請“改土歸流”時,朝廷以從民意革除土司世襲改為流官……

  改土歸流是土官與封建王朝的矛盾日益尖銳的情況下產生的。

  這個矛盾,自唐、宋以來就長期存在,一直沒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土司製度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的需求。

  加上廣大人民不斷的反抗鬥爭,又動搖了土司製度的統治。

  與此同時,土官日益與封建王朝鬧對立,反對封建王朝對它的管轄。這種有損於國家統一的行為,放在任何朝代都是不能容忍的,隻是有沒有能力去解決國家實力允許不允許。

  “眼下大明的實力允許嗎?”申時行與許國聽了不禁暗自問道。

  答案無疑是否定的。

  在他們眼裏,眼下的大明還真不具備這個實力,況且土司製度也不能一刀切全部廢除——這不現實。

  少數民族不是分布於某一局部,而是廣泛分布於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湖南湖北……還有西邊、西北、東北,尤其東北西北的問題都沒解決,又哪有精力與實力解決西南邊?

  改土歸流需要國家強大的實力做保障做後盾,否則隻會更亂。

  好在朱翊鏐措辭謹慎,“首先”、“試著”、“部分且合理”。

  反正在申時行與許國看來,若僅有改土歸流,他們信心不大。

  ……

  朱翊鏐之所以如此謹慎,是因為也不會完全改土歸流。

  畢竟土司製度存在了上千年,肯定有其合理的一麵。

  而且在他看來,土司製度與他將要倡導的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

  銘記曆史,才能展望未來。

  土司製度與民族區域自治製度雖然孕育於不同的曆史環境中,成長在不同的國家體製下,看似兩種毫不相同的製度,其實不能完全割裂。

  人類自從誕生以來就是沿著前人的足跡走到了今天。

  人類曆史上的任何發明創造也是建立在先人經驗基礎上的。

  可以說,民族區域自治製度是對土司製度的一種“去偽存真、去粗存精”的揚棄與批判。

  首先,它們在發揮土官帶頭作用上有接近之處。無論是土司製度還是民族區域自治,都重視土官的帶頭作用,同民族的人還是比較容易接受本民族的官員治理。

  其次,自治權在一定意義上也有相似性。兩種製度都是在土官統治的區域內,除臣服中央政權、履行國家的義務外,還享有比較充分的自治權。

  第三,實施的前提也一樣。都是國家統一的版圖之內,並且都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在少數民族聚居區采取特殊措施的情況下接受中央的統治。在這個前提下,既保證了國家統一,又實現了因地製宜的管理。

  所以說兩種製度都是先民幾千年來治理邊疆經驗的結晶。

  民族區域自治製度繼承了土司製度的精華。廢除土司製度也並不是對它的全盤否定,不是說土司製度已經一無是處完全沒有價值了。

  即便終其明清兩朝,哪怕是清朝大規模推行“改土歸流”後,仍有不少區域還是遵循土司製度的管理。

  隻是到了一定階段,土司製度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需求了。

  所以得改,這是大勢所趨。

  土司製度,封土官治土民,實質就是“以夷治夷”,是封建朝廷與少數民族統治階級人物聯合起來統治各族人民。

  元明之後,雖然對土司製度進行了梳理和完善,但萬變不離其宗,都是在強化“以夷製夷”分而治之的理念。

  翻開明清兩朝土司製度的史冊,把土司轄區千方百計化小而不許坐大的事俯拾即是舉不勝舉。

  據統計,明朝在雲南境內設置的土司就有三百餘家。明清兩代,雲南的土司將近六百家。雲南的土司設置星羅棋布,因而《明史·雲南土司傳》的作者寫道:“名目淆雜,難於縷析。”

  其實,種種分化設司,在同一地區內設多個土司,各自為政互不統屬的政權,說得難聽點是要造成彼此猜忌互相對抗力量抵消,因而既不斷從政治與經濟上削弱封建領主的權力,又可以加強朝廷對少數民族地區穩固的統治,這或是土司製度的本質。

  這樣看的話,土司製度開始實施之日就蘊藏著改土歸流將要到來之時。

  因為土司製度在政治上不但存在著朝廷與土司之間、土司與土司之間、土司內部之間爭權奪利的複雜矛盾,而且也使階級壓迫和民族之間的隔閡日趨嚴重,種種矛盾尖銳激化,經常發展成兵戎相見武裝鬥爭。

  所謂雲南的“西迤土司無十五年不用兵之事”,指的正是這種兵連禍結國不安寧民不聊生的情況——這是土司製度在政治上極其落後的體現。

  經濟上就更不用說了,土司製度下的居民經濟負擔明顯加重。因為不僅要承擔原封建領主土地所有製的盤剝,還新增了朝廷的經濟征取,等於是受到雙重剝削。

  就領主土地所有者,對當地居民的盤剝比以前更凶了。因為朝廷許諾在實行土司製度的地方不變動原有的經濟製度,即允許領主土地所有製繼續存在,允許土司橫征暴斂。

  土司得到這尚方寶劍,自然毫無顧忌變本加厲地剝削群眾。

  除征收官租外,還要負擔繁重的苛捐雜派和勞役。有的雜派達數十種,比如土司子女嫁娶錢、生育錢、滿月錢、滿歲錢、讀書錢,還有土司家族的夥食錢、拜佛錢、出門錢、走路錢、喪葬錢、修建錢等等。

  固定的勞役則有守墳、抬轎、割馬草、刮馬屎、吹喇叭、打掃衙門、做家務事等等,名目繁多不勝枚舉,遠遠超出正規官租的幾倍甚至幾十倍。

  很明顯,土司製度導致土司對人民的剝削是極其殘酷的。

  朝廷對土司地方采取不改變原有的經濟製度的方針意味著什麽呢?

  意味著明知那地區經濟落後,卻不予扶持幫助而隻管征取。征取的項目主要有差發、朝貢、供證調、承襲納穀以及巧立名目的額外征收。

  “差發”,是指按年征取一定數額的金銀。差發銀在當時人口少、生產水平低、自給自足的農業生產條件下,把實物變換為金銀價格懸殊,常常發生無力納完的事。

  “朝貢”,是一項很重的經濟負擔。因為所貢之物是地方名貴的特產,數量有限,價格高昂。

  “供征調”,同樣是一項巨大的經濟負擔。征調包括出兵、出夫役、出糧、出款。

  “承襲納穀”,是朝廷明文規定的。明弘治年間,土司襲職五品以上者納穀300石,六品以下者納150石。每石為10市鬥,算起來,無論納穀還是折銀,都是一項很大的負擔。

  總之,無論是從政治還是從經濟方麵,土司製度都存在嚴重的弊端。朝廷利用土司在少數民族中的傳統勢力和影響,建立和鞏固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以便能夠“保境安民”,而土司則借朝廷的封號和許願提高自己的地位,行使特權殘酷地進行壓迫剝削。

  弊端已經日益凸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否則就要出大亂子。

  在這個問題上,以後世的視角,朱翊鏐肯定比申時行、許國看得遠多了。

  然而,這個問題溝通起來卻很難,操作起來更是難上加難。

  但不正視不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