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六八、“兩個行長害怕什麽?”
作者:肖遠征      更新:2022-02-18 18:05      字數:5886
  夏天接過任爾為從深圳中院拿回來的審監庭的再審判決書後,在辦公室全神貫注地閱讀著: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8)深中法審監經字第0155X-0156X號

  申請再審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

  地址: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林村木,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華,該公司幹部,岸尾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羽大海,廣州市外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再審人:

  原審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

  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該行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夏天,該行信貸部主任。

  原審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

  地址:寶安區岸尾村。

  法定代表人:朱赤兒,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肖明,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審被告: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

  地址:(不詳)

  法定代表人:周凱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非,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列當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案,業經本院於1997年11月20日(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書,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再審人深圳市寶安區岸尾經濟發展公司(下稱岸尾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1998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1998)深中法審監經字第01X4-01X5號民事裁定,決定對該二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申請再審人岸尾公司、被申請再審人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下稱湖貝支行)、原審被告深圳市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下稱安延公司)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送達開庭傳票後未到庭。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再審查明:1994年3月至6月初,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下稱服務社)違反金融管理有關規定,在無資信調查、無擔保、無抵押,甚至不簽訂借款合同情況下,以借款借據形式,先後分18筆,貸給安延公司人民幣16400萬元。同年6月上旬,中國人民銀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下稱市人行)組成工作組,派駐湖貝金融服務社對安延公司擾亂金融秩序所涉及的金融機構違規經營情況進行調查。湖貝金融服務社當時的負責人莊X為了逃避上級主管部門的查處和監管,與安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赤兒互相串通,商議對策,決定將安延公司在服務社的借款進行分解和改換,提出把安延公司的借款改以岸尾公司名義貸款。隨即找到岸尾公司法人代表及岸尾村負責人,服務社向其表示:由岸尾公司先出具手續將安延公司在服務社的貸款換到岸尾公司名下,待市人行工作組檢查過關後,即重新改為安延公司貸款,保證今後不會向岸尾公司追討該債務,決不會給岸尾公司及岸尾村集體造成任何經濟損失。安延公司則以不改帳,將取消安延公司在岸尾村的建設計劃,由此造成損失由岸尾公司承擔為要挾,迫使岸尾村答允了服務社和安延公司的要求,於1994年6月20日,與服務社簽訂了18張借款借據和兩份貸款合同,以此承接頂替安延公司向服務社所借的16400萬元借款。經查,岸尾公司所簽的18張借據與安延公司上述所簽的18張借據每筆借款時間和金額(除一張由原來的500萬元改為1000萬元外)均相一致。兩份貸款合同,一份為《抵押貸款合同》,金額為人民幣200O萬元;一份為《擔保貸款合同》金額為人民幣5900萬元,擔保人為深圳金凱歌發展有限公司(下稱金凱歌公司),該公司也是在服務社許以重利才答應充當擔保人。該兩份合同的金額7900萬包含在18張借款借據16900萬元中。服務社憑籍與岸尾公司所簽的借款借據、合同以及由其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改帳手續,蒙混過了市人行工作組的檢查和懲處。1994年7月,安延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赤兒被公安機關羈押,1995年7月,湖貝金融服務社被市民銀行接管。安延公司未能歸還服務社的借款,岸尾公司頂替借款的帳也未改回到安延公司。湖貝支行於1997年10月向本院起訴,請求判令岸尾公司承擔兩份貸款合同的本金及利息,要求金凱歌公司承擔其擔保責任。

  本院受理該二案後,查明岸尾公司貸款的真正使用人是安延公司,貸款實際投入到“安延汽車城”的開發建設中。安延公司於1997年9月20日致函本院稱:如果岸尾公司在銀行限期的1998年8月30日前不能償還該二筆貸款。我公司願交出“安延汽車城”的部分物業作為抵押償還物交由銀行(湖貝支行)處理還債。為此,湖貝支行於199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請追加安延公司為被告。本院支持湖貝支行的申請,將安延公司追加為本案被告。1997年11月20日本院作出(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如下:岸尾公司尚欠湖貝支行貸款本金1800萬元和5700萬元(兩合同各扣除了已還的200萬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按國家規定計算),於1997年12月30日前各還500萬元,以後每月30日前還500萬元和1000萬元,至1998年5月30日前還清餘額。金凱歌公司對5700萬元在1997年8月30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安延公司對岸尾公司欠湖貝支行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520000元由安延公司承擔(安延公司應逕付湖貝支行)。調解生效後,岸尾公司以借款借據、貸款合同是虛假的,調解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受理後,於1998年11月25日作出前述的(1998)深中法審監經字第01X4-01X5號民事裁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本院再審又查明:安延公司於1994年5月23日歸還服務社人民幣900萬元、6月2日歸還500萬元、6月10日歸還4000萬元、6月14日歸還190O萬元、6月17日歸還700萬元。5月14日安延公司存入1000萬元定期存款到服務社,後該款被湖貝支行扣劃用作歸還借款;安延公司另行還400萬元給湖貝支行(湖貝支行已認可)。以上合計,安延公司還款人民幣9400萬元,其中4650萬元用於歸還其他貸款(已另案處理),4750萬元用於歸還本案借款;尚欠湖貝支行人民幣11650萬元借款及利息。

  本院再審認為:安延公司向湖貝金融服務社借款人民幣16400萬元的事實,不僅雙方認可,而且有借款借據及有關憑證印證,因此,雙方之借款行為應予確認。安延公司在本案的借款業已歸還4750萬元,尚欠11650萬元的借款本息應繼續歸還。服務社為了規避其自身的違規貸款行為,事後與借款人安延公司惡意串通、共同策劃。采用虛假的承諾和要挾手續,迫使岸尾公司、金凱歌公司在違背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與服務社簽訂虛假的、金額高達一億六千餘萬元之巨的借款借據和抵押擔保借款合同,以此頂替安延公司的巨額借款,應付上級金融主管部門的檢查。其後,又以該虛假證據訴至法院,致使原審作出錯誤調解,其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金融管理法規,而且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因此,對服務社及安延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應依法予以罰款處理(另作罰款決定書)。由於服務社於1995年7月被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接管,故服務社在本案中的權利義務應由湖貝支行承受。岸尾公司、金凱歌公司與服務社所簽訂的借款、擔保合同是在違背其真實意願的情況下所為,岸尾公司實際並未取得和支配合同項下的款項。因此,岸尾公司不應承擔本案借款人義務,金凱歌公司也不應承擔本案擔保人義務。但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森林和金凱歌公司在本院應訴期間,不僅知情不報、隱瞞真實情況,且與服務社、安延公司就虛假證據達成調解承諾還款,其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司自身的合法利益,也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因此,對岸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劉森林和金凱歌公司也應依法予以罰款處理(另作罰款決定書)。本院原審調解在程序上雖符合當事人自願原則,但所認定的事實是當事人提供的虛假證據確定的。其調解結果嚴重損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因此,該調解內容違法,應予糾正。據此,經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三)、(四)、(五)、(七)項及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561、1562號民事調解;

  二、安延公司應歸還湖貝支行借款人民幣11650萬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貸款之日起至還清本金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岸尾公司、金凱歌公司與服務社在本案中所簽訂的借款借據、抵押擔保合同無效。

  上述給付之判項,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借款利息。

  本案受理費520000元由安延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五份,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王欣然

  審判員:孫萍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審判員:李國華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日

  書記員:曹大牛

  夏天看完,嘴上喃喃說道:“基本事實是有的,這就是改帳,把岸尾村拉進來。但是也有一些說法是不客觀的,其一,像判決書提到貸款給安延公司16400萬元,實際上是21550萬元,為什麽會有這個差額呢?因為法院在銀行沒有再舉證的情況下,把已經還的9400萬元,將記在安延公司帳上的、從未改帳的4650萬元,作為還了再記新帳處理,這樣在岸尾公司帳上就少了4650萬元的累收數,反過來倒算其累計放款數也同樣少了4650萬元。另一個原因,是在改帳的過程中,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對仍在帳上的餘額進行分帳,對已經還回來的原始借據,就沒有再在帳頁上重抄一遍了。因此銀行也確實拿不出當年已經還掉的借據。其二,安延公司帳上掛著的4650萬元,就是原始記錄,岸尾公司拿出29套房地產來抵押就是他們真實意思的表示,不是事後改帳才同意抵押的。早在1994年1月22日(當時,湖貝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成立),岸尾公司(甲方)就與剛成立的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乙方)簽訂《抵押擔保合同書》,‘甲方同意將產權屬於甲方自己所有的三十棟廠房為乙方對外作抵押擔保融通資金或實物用。……乙方以……總額5%計算付給甲方擔保費……’,雲雲。誠然,抵押登記手續是人民銀行檢查期間辦妥的,這也應依法受到法律保護。其三,從實際效果看,金凱歌公司是這件案子中的受益者,靠著一個沒有什麽資產的公司覓上了為人擔保的活計,從而撈到了市民銀行上千萬元貸款本息後不知所蹤,這是法院所不知道的。”

  夏天將判決書複印了三份,拿了兩份到了行長室,夏天看到陳作業也在,將判決書分別給到兩個行長手裏,對他們說:“岸尾公司的判決書拿回來了,我看了一下,還是有點問題的。”

  王顯耀問道:“對我們最不利的是哪一塊?”

  夏天說:“安延公司帳上的4650萬元貸款是原始憑證記的,一直沒有動過的,當初岸尾公司用來抵押的房子也是在金融服務社還沒有開業就拿來要為老朱搞貸款抵押的。你說,這還不是岸尾公司真實意思的表示?況且,我們還有他們兩公司在1994年1月22日簽訂的抵押合同,他們還約定收擔保費呢!他們簽這個合同的時候,湖貝金融服務社還沒有成立。另外,貸款出帳後辦妥抵押登記也應該受法律保護。現在判這塊已經另案處理的也無效,好象比較勉強。”

  王顯耀說:“老夏,你負責將這個事向總行資產防損部匯報,看他們的意見是要上訴還是算了。注意要他們給個文字根據給我們,這是大事。”說完後,他看著陳作業,說:“另外,作業,明天叫郝文婷來一下,我們幾人推敲一下兩個方麵的問題,一是這判決書能接受嗎?二是安延公司的後續問題怎麽整?要拿出一個方案。”

  陳作業附和說:“那就定在明天上午吧。”

  夏天一聽,覺得行長又變了口風:這案子一審結,又要繼續追查安延公司的財產了?心裏也感到高興,因為深圳中院已經為支行查封了安延公司購置於千匯大廈的部分房地產。隻要行長動起來,當年就可以實現拍賣變現。

  第二天上午,王顯耀、陳作業、郝文婷、夏天四人在行長室熱烈討論中院的判決書,最後形成一個傾向性的意見是:因為支行也不太敢舉證,法院依對方的證據推測當時情況,有點錯失難免。但是,現在的問題是:安延公司與岸尾公司並帳後,竟然少了350萬元貸款餘額,銀行被社會上公認為鐵帳,這個差錯出在什麽地方呢?

  王顯耀對陳作業說:“作業,搞帳務你內行,你和譚飛燕、吳冬梅把這事查清楚,如果真是這麽回事,也要給總行寫一個報告,看他們的意見怎麽處理。”

  陳作業有點揶揄地說:“好吧。莊宇這人也是,把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帳弄成了一團混帳。”

  郝文婷和夏天都笑了起來。

  王顯耀對夏天說:“老夏,你和郝律師推敲一下朱赤兒搞的新把戲當中,能不能讓我們抓到能過冬的螃蟹,弄點‘兩清’獎金花花?”

  夏天笑著對郝文婷說:“可以,我們要過冬就靠郝律師了。當然了,到時候領獎金也有你的份。”

  後來,夏天和郝文婷通過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庭的協助,不但理清了安延公司為了避債而派生的三級公司的架構關係,還發現了安延公司新的征地和已經搞完三通一平的樁基工程。王顯耀、陳作業、夏天和代理律師陳大偉抽了一個下午,一起到該地塊觀摩了一番。

  更為可喜的是,因調查連環公司、母子公司,再往上逆查,發現了千匯大廈的產權人竟是某省殘疾人基金會與朱赤兒的萬安投資有限公司共同投資建設的,而朱赤兒顯然看重這家名叫萬安的投資公司,在所有二、三級公司都沒有再用他的名字作法人代表登記的情況下,唯獨這家萬安投資有限公司仍然是他當法人代表。這家公司於1996年10月成立,注冊資本為3000萬元。在他的九個子、孫公司13000萬元注冊資本中,也是注冊資本最大的一家公司。

  夏天高興地對郝文婷說:“現在的問題是:某省殘疾人基金會是不是朱赤兒拿來作為幌子用的,或者根本就沒有出資,全是老朱的錢投資建設這棟大廈,就像當年岸尾公司對服務社投資入股一樣,隻掛一個名。”

  郝文婷麵露難色地說:“要將這事查清,變為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我看困難不少。”

  夏天說:“我看是有辦法的。第一層,安延公司把銀行貸款變成了興辦下屬企業的股本金,形成企業注冊資本,那也是從法律上認定了安延公司這家股東的投入,如果不是全資投入,它所持有的股權是可以轉讓的;第二層,新公司運作後形成了利潤和所得,累積了所有者權益,像萬安投資有限公司投資建設了38層的千匯大廈,就算兩家投資吧,也應該產生一塊很大的收益,交了所得稅以後,就是股東的權益了。我們應該有法律手段讓這些收益還他的投資方所欠銀行貸款本息。”

  兩人交換著看法,覺得眼前一亮,真的是柳暗花明又一村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