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八三、擔保糾紛?經濟詐騙?
作者:肖遠征      更新:2022-02-18 18:03      字數:3759
  機要員韓小妞拿著文件夾來到夏天辦公室,對夏天說:“經理,總行新文件。”說完將文件夾放到夏天的大班台上。

  夏天問了一句:“急不急的?”

  韓小妞賣了一個關子,說:“你看了就知道了。”

  夏天便拿起文件夾看起文件來。這是總行對夏天寫的請示的批複,該文件雲:

  減免超標準利息批複

  湖貝支行:

  你行《關於減免深圳石岩招商實業公司逾期貸款罰息的請示》收悉。經總行“三清”工作小組研究,批複如下:

  1、同意減免貸款利息人民幣38萬元,並請收回呆滯貸款全部本息;

  2、減免息帳務處理分述如下:……

  特此批複

  市民銀行資產防損部(印)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夏天看完此件,將它夾在本年上報的文件夾裏,準備通知石岩招商公司方麵前來辦手續。看看時間還來得及,他又看了一回自己寫的對應這份批複的請示: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文件

  深市銀湖字(1998)第021號

  關於減免深圳石岩招商實業公司逾期貸款罰息的請示

  總行:

  深圳石岩招商實業公司於1994年12月17日以該公司自有物業(粵房字第0663230號房產)設權抵押,向我行借款260萬元,於1995年6月20日到期。因一直未還本息,我行於1997年初提起訴訟,深圳中院以(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56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目前已處於拍賣抵押物階段(房產評估淨值488萬元)。

  最近,鎮政府和該公司負責人分別與我行協商,要求減免貸款逾期罰息,在此前提下,考慮一次過還清我行本息。截止1998年4月20日止,該公司欠我行利息130萬元,其中逾期罰息38萬元(合同利率與逾期利率的差額)。

  我行考慮到該公司實際上是當時石岩本地賴以修橋鋪路、開發出讓土地、招商引資等類似事業型的公司。目前尚欠各家銀行貸款一億多元,而公司全年的收入還不夠利息支出,且拍賣該房產變現的困難和阻力較大。為此,特報請總行核準減免該公司38萬元逾期貸款罰息,力爭實現非拍賣清收。

  妥否,請批複。

  附件:民事判決書一份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印)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夏天看完文件,自語自語地說:“看來要清掉這個貸款戶,還上400萬元本息已經是十拿九穩的了。”

  在湖貝支行,作為原來的湖貝金融服務社信貸經理之一的徐東海因為安延汽車城有限公司貸款案被政法部門列為詐騙案而發表感歎的同時,作為當初湖貝金融服務社的另一位信貸經理的夏天的心裏也不輕鬆。這不單是因為夏天經辦的貸款戶——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陳連平也被公安局列為詐騙案的嫌疑人,而且還因為當初夏天所在的信貸二部經辦的家樂大酒店和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的貸款還在省高院二審期間,不少傳聞和種種莫須有的猜測在不同的場合發酵著,大有山雨欲來風滿樓之勢。

  話說當年與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合作建設三八大廈的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目前經營狀況還算過得去,因為沾上了深圳三八股份公司的540萬元負債,當初曾經底氣十足地對夏天說:“貸了就是貸了,到時候還了就是了!”但是,現在三八大廈的動工和籌資情況出現了問題,連他們公司自己投入進去的錢都不見響聲,而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又想賴債,躲著不見人了。這時,友邦公司也想幹脆來個一推六二五,全部推到深圳三八股份公司的頭上。在深圳中院開庭的時候,他們已經有這個表示了,奈何法官不采信,判決友邦公司應如數償還540萬元及利息和罰息,深圳三八股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下來後,友邦公司的老總韋建軌眉頭一皺,計上心來,覺得應該往公司犯罪方麵推,才能脫得了自己公司的責任,反正自己與陳善為合作的事,銀行也沒有人知道的,要他們舉證也舉不出來。於是,他委托剛剛在一審時通過他人引薦認識的名叫申公豹的女律師寫了一個上訴狀,交到中院再往省高院轉遞。

  申公豹此人不僅曾經在法庭上大逞牙尖嘴利之能,就連撰寫法律文書的文風也是咄咄逼人的,若是要稍嫌她的缺點,那就是根基不實,難以拿出讓人信服的證據。她寫出的奇文如是說: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一審被告)。

  住所:深圳福田振興路佳美大廈四樓。

  法定代表人:韋建軌,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本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一審原告)。

  住所:深圳羅湖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職務:行長。

  上訴人因市民銀行湖貝支行訴上訴人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八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489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上級法院查清事實,撤銷原審判決,以維護上訴人之合法權益。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疏忽了本案的關鍵事實,故未能作出正確認定。

  原審判決書第三頁認定:“原被告簽定的擔保貸款合同…真實有效。”並認定:“被告友邦公司與三八公司之間的借貸關係與本案無關,可另案處理。”上述認定均未能反映客觀事實。事實情況是: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二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定抵押擔保貸款合同,所有手續均由實際用款人即合同擔保方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三八公司出具借條給上訴人說明該款由它使用,一切責任由它承擔,該筆貸款於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十月十三日分兩次匯入上訴人帳戶後即直接由三八公司支配。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三八公司致函被上訴人說明:“由於受貴社貸款規定的限製;經我公司與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協商後,由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向貴社貸款伍百肆拾萬元整,我公司承擔貸款之本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五日,三八公司再次致函原告說明“該筆貸款由我公司承擔銀行本息。”後查明,三八公司利用南山五達有限公司之南山窩N101234X號土地抵押以取得抵押擔保資格,並在被上訴人(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手續清查登記表中列明該筆貸款抵押物為南山窩地產證:N101234X號。抵押物所有權人是三八公司。而辦理上述抵押手續,五達公司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之簽名均為偽造之物(鑒定書原件現存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所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擔保貸款合同就不能說是真實有效的,而且也不能認為上訴人與三八公司之借貸關係與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之間的借貸關係無關。該案顯屬合謀詐騙,而不是普通的借貸合同糾紛。因為,1、由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五日之證明可知,本案被上訴人應當明知該筆貸款的借貸情況且合謀從事有關法律規避行動。2、三八公司偽造有關貸款抵押手續一舉成功;本案被上訴人均不予以查證和核實,有違銀行工作規則。3、以上偽造手續竟然可以公證,而公證人竟可以不承擔責任。4、該筆540萬元之貸款到期以後,本案被上訴人從未與上訴人聯係;直到九六年六、七月,三八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善為潛逃以後才起訴,本案被上訴人顯然想回避什麽,以掩蓋不可告人之內情。5、九五年五、六月以後,該筆貸款就未支付利息,但本案被上訴人仍未采取措施追討,違反常識。

  由上述原因可知,該案實屬合謀詐騙。

  二、原審判決判令上訴人承擔責任,開惡劣先河,放過了真正的犯罪公司分子。

  如前所述,本案實屬被上訴人、三八公司有關人員的合謀詐騙活動,若僅以經濟糾紛待之,則本案被上訴人就可以轉嫁損失而掩蓋有關人員真正的犯罪活動,而且公證機關有關人員也可以逃過瀆職之罪名。同時,本案實際用款人三八公司也可以逃脫罪責。其對金融係統及經濟領域之違法犯罪活動具有極大負麵效應。

  綜上所述;原判決疏忽了本案的關鍵事實,且未能正確認定該案之性質;故不可能產生正確的結果,依《民事訴訟法》第147條之規定,特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上級法院查清事實,支持上訴人之上訴請求,以保護上訴人之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正常之法製秩序。

  此呈

  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印)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日

  看官!僅就從這篇文章的措辭來說,的確是咄咄逼人的,而且在文中所論及到的事,總讓人有一種似是而非的感覺。如果這事讓當年一起親自參加過貸款的行長、科長共同來處理的話,知道當時是怎樣一回事,那麽對當事人的傷害便不會產生;如果新來的行長不知就裏,而他本身品德還不壞,則對當事人多少有點負麵的看法,但也還過得去;倘若領導想使壞,要對經辦人搞人際鬥爭,那麽,這種文章就是最好的炮彈。人們可以想象:批準貸款的老總莊宇離去了,身在漩渦中的夏天要承擔多大的壓力。難怪王顯耀在年初的支行“兩清”會議上,板起臉孔要約見韋建軌。夏天當時的處境就像寒冬臘月下雪天的青鬆,大雪把青鬆壓得彎彎的不堪重負般承擔著巨大壓力。而夏天就是夏天,他雖然覺得自己處境困難,但還是沒有放棄,仍在艱難地往前走著。

  後來,夏天收到並閱讀了這份上訴狀的副本,腦海中不時閃現該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公豹因為深圳凝風實業有限公司的抵押物退還問題而交涉時的情景,及至後來,這小妞又成為深圳三八股風有限公司訴訟案中抵押人——南山五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再一次逞其牙尖嘴利之能,向法院訴說,三八公司借款案是一宗經濟詐騙案,奈何不被法院采信。

  夏天在心裏想道:“這小妞,這回煞有介事地寫成這樣似是而非的文章上達省高院,企圖對法官形成先入為主的印象。看來,不加以重視還不行。”

  究竟深圳友邦實業有限公司在寫出了這種聳人聽聞的上訴書後,能否如願以償地免除自己償還貸款本息的責任,而夏天是否仍然能夠站立於潮頭?請聽小的慢慢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