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〇、一宗難纏的案件拉開序幕
作者:肖遠征      更新:2022-02-18 18:03      字數:3815
  夏天在辦公室接待著總行資產防損部的陳山石和徐海濤一行。

  自從上次總行人事應聘會議後,羅英國當上了水貝支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長,郝見光當上了總行信貸部副總經理,萬中易當上了振興支行——也就是朱仁康那個支行的副行長。這陳山石便成了防損部的台柱子了,但是,因為沒有提官,他最近正在鬧著情緒,覺得諾大一個市民銀行,竟然沒有一個伯樂,居然看不出他這匹千裏馬來。

  夏天與陳山石沒有私誼,有的隻是工作關係。而且,從工作經曆上看,夏天顯然比陳山石豐富得多。陳山石原來在工會金融服務社當了一段時間的信貸經理,當市民銀行接管後,新來的行長並不賞識陳山石,於是,陳山石便使盡渾身解數,拚命鑽營,調到總行當了一般幹部。現在,防損部提起的一批當官的走了,剩下的他就是台柱子了。

  他和徐海濤看了湖貝支行的清收台帳,邊看邊提些建議。當看到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文書時,陳山石說:“這個公司的抵押章不真實應當以詐騙追訴更好。”

  夏天說:“當初,我們反複請示法律處,甚至判決書上也有表述,認為是兩個法律關係。作為抵押方的公章鑒定為不是同一個,但是這個抵押合同,隻是貸款出帳後才補辦了公證,沒有辦好抵押登記,與當初的貸款沒有必然聯係。借款合同成立,抵押關係不成立,法律處的意見還是要求對判決書申請執行。”

  陳山石聽後沒有再說什麽。

  這時,支行法律顧問郝文婷給夏天一個電話,郝文婷說:“夏經理,我今天到了中院,法官告訴我,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的一審判決,抵押方工業村準備上訴。他們對法院說,是陳連平欺騙了工業村,要求把陳連平抓起來坐牢。但是,聽說湖貝支行的還是小頭,你們係統的梅林支行據說是1500萬元,中興支行好像也貸了500萬元。看來,當時你們市民銀行係統的貸款就是好貸。”

  夏天有點無奈地說:“看來又是涉及到市民銀行一個係統的案子了?這樣吧,你改天過來,我們推敲一下答辯方案。”說完,放下了電話。

  陳山石好奇地問:“哪家公司?”

  夏天說:“是寶安的一家叫做福利床業的企業,馮老刀副行長曾經打電話給我,問是不是福永白石廠房抵押的那家,我們這裏是工業村的廠房抵押。抵押方要上訴。”

  陳山石深有感慨地說:“貸款一是沾上軍工,二是沾上本地的企業或土地、房屋,你要想全身而退,就有點懸了!這是教訓,也是經驗之談。”

  ……

  送走陳山石一行,夏天叫來汪洋,拿出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的貸款檔案,詳細的推敲起來。

  首先映入眼簾的是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的證明:

  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

  證 明

  茲有我村法定代表人張錦秀同誌,負責我村的全麵工作。

  我村現將座落於寶安工業村內的壹號、貳號、叁號廠房共三棟(房產證號:267697E、267698A、223521G,價值伍百陸拾萬圓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人民幣叁百伍拾萬元整。我村願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連帶責任。

  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簽字)

  深圳寶安××鎮工業村民委員會(印)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夏天看了信貸檔案,這張白紙黑字的證明再清楚不過地表達了該村的願望。而且在調查的時候,由歐忠誠、劉愛華到工業村親自詢問了張錦秀,確認了這張證明的真實性。從貸款手續上看覺得沒有什麽不妥,便將檔案放在抽屜裏。等待郝文婷日後前來商量應訴事宜。

  接著,夏天在看著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該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連平,總經理。

  被告: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張錦秀,村委主任。

  上列原告訴被告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下稱福利床業公司)、深圳寶安工業村民委員會(下稱工業村委)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我行與被告福利床業公司於1994年12月27日簽訂了《抵押貸款合同》,約定:我行貸給福利床業公司人民幣320萬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個月,工業村委以其所有的粵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號房產為該筆貸款擔保。並出具了《抵押聲明書》。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於1995年1月10日將貸款劃入福利床業公司帳戶。但福利床業公司卻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截至1996年11月30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320萬元,利息、罰息71萬元。請求法院判令:1、福利床業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金320萬元及利息、罰息;2、工業村委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否則拍賣、變賣貸款抵押物;3、兩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兩被告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1994年12月27日,原告與福利床業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由原告向福利床業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320萬元,月利率12.078‰,期限從1995年1月5日至1996年1月5日,用途:流動資金。被告工業村委以位於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的三棟房屋(粵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號)為該筆貸款作抵押擔保。並已經辦理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後,原告按約定將款項劃入福利床業公司帳戶,合同期限屆滿,福利床業公司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人民幣320萬元和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罰息未還。工業村委亦未履行擔保責任。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兩被告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應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四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幣 320萬元和利息、罰息(利息、罰息從欠息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至償還之日止)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清結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被告深圳寶安工業村委仍以其位於深圳寶安工業村的三棟房屋(粵房地字第267697E、267698A、223521G號)作為抵押。逾期原告有權申請拍賣、變賣抵押物,並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三、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9800元,由被告福利床業公司負擔(受理費原告已預交,不予退回,被告於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三份,上訴於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吳火旺

  審判員:李文光

  審判員:周小軍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關廣業

  無論是從法理上講還是從事實上看,這份判決書都是有分量的,經得起推敲的。但是,因為這宗案子的第二被告,也就是抵押人涉及到的是深圳寶安的一個村,抵押物是村民的財產。由此引發了從深度上來說上至首都北京下至鄉間村裏;從時間跨度來看曆時三年反反複複,風生水起;牽扯的人員上至部長下至普通百姓;涉及的麵,從省市人代會、黨代會、政法機關再到作為黑道中人都介入的離奇險案。

  工業村現在做的第一步,是按照法律程序,不服一審判決,向省高院上訴。它在提交給省高院的上訴狀中稱:1、湖貝支行是否將本案所涉的貸款金額如數付給了福利床業公司,需要進一步核實。雖然湖貝支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蓋有福利床業公司公章及陳連平私章的借據,但僅憑該借據,並不能證明湖貝支行真正付出了此筆貸款。2、工業村委與湖貝支行的抵押關係是陳連平非法設立的,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工業村委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理據有三點:一是本案的《抵押貸款聲明書》的公證及房產抵押登記均是陳連平偽造本村的法人授權委托書所辦理的。二是本案的《抵押貸款聲明書》是陳連平塗改偽造的文書。三是有關部門及湖貝支行對陳連平抵押貸款手續的公證、登記、審批,均是違法的。3、上述事實表明,陳連平的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本案依法應交由公安機關處理。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湖貝支行的訴訟請求,將此案交由公安機關處理。雲雲。

  看官,當你看到上述申訴語言,也許能體會到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中國“文化***”運動期間的文風。試想,事情若果真如該書所說,要殃及多少無辜。

  據查,市民銀行三個支行涉及到貸款給深圳寶安福利床業有限公司的當事人中,有的經辦人坐牢了,有的經辦人躲開了,唯獨夏天領銜下的三個經辦人傲然站立於是非潮頭,在繼續敘說著自己的故事。尤其是夏天,在這宗上至中央下至普羅百姓的反反複複訴訟案的三年中,演繹著挽狂瀾於既倒的經典傳奇。

  然而,您別看寶安工業村的老百姓們怒氣衝衝上訪告狀,借以發泄對原村委班子的不滿,強勢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就以為是一群刁民。自古以來,農民就有純樸、耿直、善良的天性,他們心中的不忿是要發泄出來的。或許,結束這出鬧劇隻是時間問題。而上訴方將這宗借貸糾紛案硬往刑事案件方麵對號入座,卻是一個不好的信號,除了涉嫌濫用公權力規避銀行債務外,還會給貸款銀行和經辦人添加不少是非。

  個中故事,就讓小的慢慢跟您細說。

  正是:

  江頭未是風波惡,別有人間路難行;

  地方蠅利遮望眼,高官撓頭難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