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三八公司貸款抵押無效
作者:肖遠征      更新:2022-02-18 18:01      字數:2980
  在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經濟庭的一個辦公室裏,審判長李奇瑞組織經辦法官常青、王軍與書記員劉一兵開會,他們手裏拿著的正是今天會議要推敲的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的《民事判決書》文稿,審判長李奇瑞戴著老花眼鏡審視道:“大家手上都有一份清樣,小劉,你年青,嗓子好,你來讀。”

  “好的,”劉一兵說完,讀道: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清樣)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住所:深圳羅湖湖貝路。

  法定代表人:王顯耀,該支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該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文錦中路7號深業大廈三樓。

  法人代表:陳善為。

  被告:深圳南山五達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南山花果山。

  法人代表:申公博,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申公豹,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起訴被告深圳三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八公司)及被告深圳南山五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達公司)抵押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文婷,被告五達公司委托代理人申公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三八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三八公司於1994年6月13日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分二期貸款給三八公司1500萬元,深圳南山五達公司用其所有的位於南山窩的土地作抵押(產權證號為:深房地字第N101234X號)。1994年6月16日,原告將800萬元劃入三八公司帳戶,1995年8月2日劃入350萬元。但三八公司未履行合同規定的還款義務,截至1996年9月20日,尚欠本金1150萬元,利息315900元,五達公司未履行連帶還款責任。請求法院判令三八公司立即償還貸款本金1150萬元,利息、罰息315900元。五達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否則,依法拍賣、變賣貸款抵押物。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三八公司未答辯。

  被告五達公司辯稱:我公司並沒有給三八公司出具任何抵押貸款擔保有關書證,抵押聲明書是假的、無效的,本案是一起經濟詐騙案。原告和三八公司給我公司造成不良的政治影響和經濟損失,要求原告和三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萬元。

  經審理查明:1994年6月13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原告前身)與三八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原告同意貸款給借款人1500萬元;貸款期限從1994年6月16日至1994年12月16日共六個月;月息9.9‰;用途為流動資金;借款分兩期使用,第一期與1994年6月16日借800萬元,第二期於1994年6月30日借700萬元;借款分兩期歸還:1994年12月16日歸還本金800萬元,1994年12月30日歸還本金700萬元。借款人在貸款到期時,須全部還清貸款本息,貸款逾期不還,加收利息50%;借款人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號地產作貸款抵押物等。1994年7月1日,也就是貸款800萬元出帳後,深圳羅湖公證處為該份抵押貸款合同辦理了公證。該公證處還同時為一份聲明人為五達公司的《抵押聲明書》辦理了公證。該抵押聲明書內容為:五達公司自願以其所有的房地產(深房地字第N101234X號)為三八公司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人民幣1500萬元作抵押擔保,期限6個月。抵押聲明書上有五達公司印文及當時的法人代表龍北方簽名。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於1994年6月16日貸款800萬元給三八公司,餘款700萬元未有貸出。1994年12月25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三八公司簽訂一份《借款展期協議書》,約定800萬元借款的借款期限展期至1995年6月16日止。展期期限屆滿後,三八公司未償還借款本息。1995年8月2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又與三八公司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補充協議》,約定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增加貸款人民幣350萬元。同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給三八公司350萬元。三八公司至今未償還1150萬元借款本息。

  另查: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與三八公司簽訂抵押貸款合同後,雖然取得五達公司的深房地字第N101234X號房地產證,但未到市國土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該房地產證被五達公司於1995年3月25日登報聲明作廢,並於1995年7月4日登記補辦了新證。

  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於1995年8月20日改製為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本院委托市公安局對抵押聲明書上落款處“龍北方”簽名筆跡及五達公司印文真偽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抵押聲明書上落款處“龍北方”簽名筆跡與送檢的龍北方本人筆跡不是同一人所寫;抵押聲明書上加蓋的五達公司的印文與公安局相應印文備案樣本不是同一印章蓋印形成。

  以上事實,有抵押貸款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借款展期協議書、抵押聲明書、公證書、房地產證、市公安局鑒定書、二張借款借據以及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三八公司於1994年6月13日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明確約定以自己所有的N101234X號地產作為貸款抵押物,而N101234X號地產並非為三八公司所有。所謂五達公司於1994年6月18日出具的抵押聲明書因印章及法人代表的簽字係偽造,因此,抵押擔保條款無效,五達公司對抵押貸款合同不承擔擔保責任。原告未嚴格審查三八公司用於貸款抵押的房地產證,草率放貸亦有一定責任。抵押貸款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實際上是兩份獨立的貸款合同,兩合同均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三八公司依約取得的1150萬元貸款應依約償還本息給原告。原告要求三八公司償還借款本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五達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五達公司要求原告及三八公司賠償經濟損失,但未提出反訴,本院不予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借款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三八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所欠原告借款1150萬元及利息、罰息,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駁回原告對第二被告五達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1000元,鑒定費人民幣2000元,由被告三八公司承擔。原告預交財產保全費人民幣71000元,因本院未采取保全措施,故應全部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天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

  書記員劉一兵讀完後,審判長李奇瑞說:“各位還有什麽看法沒有?”

  審判員常青說:“就常理上來說,這個案子還是有疑點的。給我的印象是,三八公司在貸款逾期時還能與銀行簽訂新的補充協議,增加新貸款,說明雙方有什麽協作關係。但是,現在的問題是三八公司不到庭,我們也沒有辦法了解到真實情況。”

  審判員王軍說:“銀行的郝文婷說,銀行有相關的證據證明貸款是打給了五達公司的籌建三八大廈合作方,另外,五達公司的房地產證,長達一年多都在三八公司手上,這裏麵,五達公司隻說房地產證丟了,有點說不過去。”

  李奇瑞說:“錢的去向問題,由執行庭到時去搞了。隻是五達公司似有脫責避債之嫌。但不論怎麽說,也是登了報,銀行看不到,隻能自己吃啞巴虧呀。”

  大家審議完,決定報院長簽發。

  這個案子,讓人看了感慨至深。真是:

  人說道高魔更高,脫債開發見奇謀;

  資產積累滾雪球,孫子胖了爺爺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