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六、眼前一亮:無效抵押合同有戲
作者:肖遠征      更新:2022-02-18 18:00      字數:4828
  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判下兩個案子,都說全民企業在金融服務社貸款是金融服務社超範圍經營,是無效合同。夏天覺得這是一個新課題。其中,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的判決書寫道: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026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地址:深圳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羅湖春風路高嘉大廈。

  法人代表:邵華。

  上列原告訴被告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訴訟代理人郝文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4年IO月12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內容為:被告分二期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40萬元,月利率12.078‰,期限1年。被告用其所有的位於深圳春風路高嘉大廈的房產作了抵押。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發放了貸款。但時至今日,被告未償還原告分文貸款本息。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息、罰息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未答辯。

  查明:1994年10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規定:原告貸款人民幣800萬元給被告;期限:從1994年IO月17日至1995年IO月17 日;用途:流動資金;月利率:12.078‰;用款計劃:借款分三期使用。第一期於1994年10月17日借290萬元;第二期於1994年IO月23日借250萬元.還款計劃:借款分三期歸還。第一期於1995年10月17日還本金人民幣290萬元;第二期於1995年10月23日歸還本金人民幣250萬元。合同上,被告以自己所有的房產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原告。房產位於深圳羅湖區春風路高嘉大廈14樓A、B、C、D、E、F、G、M房(房產證號碼分別為:深房地字第1051687至1051693、1051695號)。該抵押貸款合同亦經深圳公證處予以公證,合同還對違約責任等作了規定。該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同年10月17日,原、被告還簽訂了一份借款借據,其中,IO月17日借據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290萬元;起息日:94年10月17日:到期日:95年10月17日;月利率:12.078‰。10月21日雙方簽署第二份借據,約定:借款金額:人民幣250萬元;起息日:1994年IO月21日;到期日:95年10月21日;月利率12.078‰.原告於簽訂借款借據的當天依約將貸款發放給了被告。合同期限屆滿後,原告稱被告隻歸還1995年4月 20日前的利息,尚欠貸款本金及其餘利息,被告則未到庭;也未提供相關的證據。

  又查: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的經營範圍為:辦理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代辦保險及其他代收付業務。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1995年6月,原告由該服務社改製更名。該筆貸款,原告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發放。

  再查:被告為全民所有製企業。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抵押貸款合同、公證書、借款借據、營業執照、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將貸款發放給被告;超越了經營範圍,故其與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原、被告均有責任。被告應將因此而取得的貸款返還給原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1款、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540萬元及利息(利息從1995年4月21日起分段計至還款之日止。借款期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8 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9日起至1996年4月30日按每日萬分之五計;1996年5月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四計。

  上述款項,限被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給付清結;逾期則按民訴法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 40328元,由原、被告各負擔20164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不予退回,被告負擔之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三份,上訴於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葉有心

  審判員:譚當思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

  書記員:易雪片

  另一份判決書也是大同小異,說明是中級人民法院對銀行超營業執照範圍經營作了研究後的正式判斷。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045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地址:深圳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

  委托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深圳泰山工貿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羅湖春風路高嘉大廈。

  法定代表人:邵華。

  被告:貴州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羅湖區春風路高嘉大廈。

  法定代表人:邵華。

  原告訴被告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深圳泰山工貿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被告)和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下稱第二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出庭應訴。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4年10月 22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貸款人民幣 260萬元,用於購商流材料,貸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萬元的貸款期限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日止,月利率為9.9‰;第二期 110萬元貸款期限為壹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10月23日止,月利率為12.078‰;此二期貸款第二被告用位於深圳羅湖春風路高嘉大廈8套房產(房地產證號碼:1051687——1051695)作抵押擔保,第二被告並出具《抵押聲明書》。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人民幣260萬元劃入第一被告帳戶上。合同期屆滿後,第一被告未能歸還原告貸款本息,第二被告亦未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為此,請求法院判令:(一)兩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260萬元及利息、罰息40萬元,共計300萬元;(二)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兩被告未進行應訴。

  本院查明:1994年10月 22日,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規定:原告向第一被告貸款人民幣260萬元,用途:購商流材料,貸款期限分二期,其中第一期150萬元的貸款期限為半年,自1994年10月23日起至1995年4月23 日止,月利率為9.9‰,第二期110萬元貸款期限為壹年,自 1994年10月 23日起至1995年l0月 23日止,月利率為12.078‰。此二期貸款由第二被告用位於深圳羅湖春風路高嘉大廈8套房產(房地產證號碼:1051687-1051695號)作抵押擔保,第二被告並出具《抵押聲明書》。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將人民幣260萬元劃入第一被告帳戶上。合同期屆滿後,原告稱:第一被告僅支付了1995年5月 20日前的利息234419.60元,尚欠本金人民幣260萬元及從1995年5月21日起至今的利息、罰息,二被告則未到庭,也未提供相關的證據。

  又查: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的經營範圍為:辦理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的存款、貸款結算業務,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代辦保險及其他代收付業務,辦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l995年6月,原告由該服務社改製更名。該筆貸款,原告未經人民銀行批準發放。

  再查:被告為全民所有製企業。

  以上事實的認定,有抵押貸款合同、抵押聲明書、借款借據、營業執照、庭審筆錄等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的前身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將貸款發放給被告;超越了經營範圍,故其與第一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無效。造成合同無效,原、被告均有責任。主合同無效,抵押也無效。但第二被告對上述貸款本息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7條第1款、第15條、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被告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用位於深圳羅湖春風路高嘉大廈房地產(房地產證號碼:1051687—1051695號)作抵押無效。

  二、深圳泰山工貿有限公司返還原告貸款本金人民幣260萬元及利息、罰息(從1995年5月21日起至還款之日止分段計付,借款期內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逾期至1995年12月18日止加收20%,1995年12月19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每日萬分之四計)。

  上述款項,限第一被告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給付清結,逾期則按民訴法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

  三、第二被告對第一被告償還上述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5010元;由原告、第一被告各負擔12505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不予退回,被告負擔之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逕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三份,上訴於廣D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興華

  審判員:譚當思

  廣D省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印)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員:易雪片

  夏天看完後,拿著判決書到了行長辦公室,對王顯耀說:“行長,你看服務社給全民企業借款都判無效合同,這可能在日後造成從物權控製方麵出現一個混亂狀態。因為主合同無效,從合同也無效,就給第三者抵押和質押的貸款的依法清貸構成潛在的風險問題。”

  王顯耀聽出夏天的話中,法律概念很明晰,不由讚揚了一句:“老夏,你好像讀過法律專業一樣,有一定的法律專業水準啊?”

  夏天說:“專業水準說不上。過去,我因公因私打過幾單官司,有點久病成醫的感覺。因為,當時若不鑽進去學習法律知識,就意味著自己敗訴。”

  王顯耀說:“一個人應該這樣,幹一行、愛一行、專一行。這事,我打個電話,請教中院的李副院長看看無效合同的判決怎麽回事。”說完,王顯耀查了自己的通訊錄,按下免提鍵,撥通了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李副院長的電話。聽到對方說:“中院,有事請講。”

  王顯耀說:“李院長,我想向您老人家請示一個問題。”

  李副院長說:“你是——啊,顯耀!哎,我說:你怎麽變得這麽謙虛了?銀行的飯就是好吃,進步快啊。”

  王顯耀在電話這邊說:“喂,領導,我說,您怎麽就聽出是我來了?你的耳朵還那麽好使,真不愧是人才。”

  電話裏傳出的聲音:“顯耀,你就不要玩我了。有什麽事要我幫忙的,就說吧!”

  王顯耀認真地說:“我知道領導忙,不敢多打擾。最近,我們行有幾單案子,也就是貸款給了全民企業,被你老人家判了無效合同,我們不好消化這個法律知識。”

  李副院長哈哈大笑後說:“這沒有問題,它是超經營範圍的經營行為被判決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的債權債務還存在,借債還錢,天經地義。它的義務還是要履行的嘛!”

  王顯耀說:“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原來抵押的,有的是本公司的財產抵押,有的是第三者抵押,這樣被判無效我們不就黃了?”

  李副院長說:“至於本公司財產抵押的,我們一樣可以依法追訴、處分它的財產,至於第三者抵押的,就要看它在這個債務中具體情況來說了,一般是比較麻煩的。”

  王顯耀說:“謝謝院長,您這樣一教導我,我的認識就清醒很多了。謝謝了!”

  “不客氣。”

  王顯耀放下電話,對夏天說:“你聽,跟你的說法差不多。辦法還是有,但問題也存在。以後涉及這方麵的判決,要在第一時間注意運用法律手段。”

  夏天說:“是。”

  然後,他告訴王顯耀:“上午我帶總行檢查組的同誌看一下皇龍大酒店的房產。”

  王顯耀說:“你去吧,最好讓總行的同誌幫著敲敲黃忠惠,讓他感到有壓力。帶點錢去,中午回不來了可以在那邊請他們吃個飯嗎!”

  夏天說:“好。”